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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装修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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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南澳装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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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简介

 十几年前,孙某向曾某租了一套房,经曾某同意,花了几万元对房子进行装修。2012年底,租赁合同到期,曾某要收回房子。孙某提出曾某应给他一笔装修补偿费。曾某拿出双方之前签的租赁合同,指着其中房屋装修后不准拆换,如遇到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因素,由双方协商解决这一条款,拒绝了孙某。

  孙某认为,合同上只是说不准拆换,又不是说这些东西就是属于曾某的。于是,在退房时,孙某将房屋内的隔间、天花板、空调、窗帘等都拆除了。

  看到被拆得光溜溜的房子,曾某一怒之下将孙某告到法院,要求他赔偿装修物损失及房屋破坏修补费。

  法官审理后,认为对于经出租人同意的装饰装修,租赁期满时,承租人可在不损害出租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拆除并取回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对于已经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承租人无权要求出租人予以补偿,出租人亦无权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孙某在租赁合同到期后,对已经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是无权向曾某要求补偿费的。而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如空调等,按照孙某与曾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里的约定———“房屋装修后不准拆换,如遇到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因素,由双方协商解决,孙某也无法要求补偿,更不能擅自进行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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