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公告受业主方委托发布,发布日期:2019-09-29,公告主要内容为:江苏南通启东市人民法院办公家具采购与安装项目,所属区域:江苏-南通-启东,所属行业分类:办公,招标编号:Z320681190433(ZB327),公告类型:中标公告。
启东市人民法院办公家具采购与安装项目
补充通知(四)
各潜在投标人:
2019年 9月12 日发布项目编号Z320681190433(ZB327)(系统编号)的启东市人民法院办公家具采购与安装项目招标公告及文件,现根据投标人的疑问对相关问题作如下答复:
一、招标公告第四条“投标人的资格要求:(三)法定特定条件”中第4条“投标人具有2018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期间(以检验报告日期为准)国家级检测机构出具的家具成品抽样检验合格报告[包括:办公桌、椅子;主要环保性能指标甲醛释放量达国家标准(<5mg/100g),办公桌、椅子检测报告须提供木质油漆类家具的检测报告]”;现修改为“投标人具有2018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期间(以检验报告日期为准)国家级检测机构出具的家具成品抽样检验合格报告[包括:办公桌、椅子、茶几、沙发;主要环保性能指标甲醛释放量要求达到:甲醛释放量≤0.124mg/m3(GB18580-2017标准)或甲醛释放量≤1.5mg/L(GB18584-2001标准)或甲醛释放量﹤5mg/100g(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行业标准FYB2-2015-人民法院审判法庭内部设施技术标准),办公桌、椅子、茶几检测报告须提供木质油漆类家具的检测报告] ”
本项目招标公告与招标文件(含招标货物清单及配置要求)中相关甲醛释放量达国家标准的要求,统一调整为:“甲醛释放量≤0.124mg/m3(GB18580-2017标准)或甲醛释放量≤1.5mg/L(GB18584-2001标准)或甲醛释放量﹤5mg/100g(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行业标准FYB2-2015-人民法院审判法庭内部设施技术标准)”。
二、招标公告及文件中的其余内容不变。
三、本补充通知与本项目招标公告及文件不一致的,以本补充通知为准。
四、本补充通知作为本项目招标公告及文件的组成部分,对各投标人具有约束作用。
启东市人民法院
启东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二○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