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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福和路与清泓街交叉口交通信号灯及电子警察工程政府采购合同
2018-04-11 03:20:27 安装信息网 加入收藏
所属区域:  福建-福州 中标商:  
加入时间:  2018.04.10 中标金额:  

摘要:本公告受业主方委托发布,发布日期:2018-04-11,公告主要内容为:福建福州福和路与清泓街交叉口交通信号灯及电子警察工程政府采购合同,所属区域:福建-福州,所属行业分类:通信,招标编号:[350181]TYC[TP]2018002,公告类型:中标公告。


福和路与清泓街交叉口交通信号灯及电子警察工程政府采购合同

项目编号:[350181]TYC[TP]2018002

作者:

发布时间:2018-04-10



 

福州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福清市公安局

乙方福建省凯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181]TYC[TP]2018002福和路与清泓街交叉口交通信号灯及电子警察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

2、合同标的

包号 品目号 品目名称 商品名称 数量 金额 基本需求
(品牌、型号技术指标等)
交货期 售后服务要求
1 1-1 交通管理设备 交通管理设备 1 588000 详见投标文件 详见投标文件 详见投标文件
合计: 588000.00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伍拾捌万捌仟元整(¥5880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 (30) 天内交货,(45)天内完成安装调试工作并交付业主使用,遇特殊情况经采购人同意允许延期。

4.2交付地点: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指定地点

4.3交付条件:验收合格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5.1 乙方提供设备保证是原厂原包装的,到甲方指定地点后现场开封,开箱合格率>99.5%,一年内主要部件的返修率<3%。5.2 所有合同标的产品在合同签订后30天内交货。乙方按合同规定采购设备,并在合同规定时间内将设备运抵现场,乙方合理规划设备的交货计划。5.3 乙方提供的技术资料能确保系统运行所需的管理、运营及维护等有关的全套技术资料。5.4 产品具有清晰耐久的标志,标志包含以下内容: 产品名称、制造厂名和商标、规格型号、耐温等级、额定电压、频率、额定功率等主要电气参数,结构尺寸、整机重量;显示单元上有制造商名称(代号)、工作电压、电流、功率及安装位置等标志;每个产品有产品检验合格证,合格证上有产品名称、型号、制造商名称、执行的产品标准号、出厂检验结论、检验日期、检验员签名或检验代号。5.5 外包装箱上注明生产厂的厂名、产品名称、商标、标准号、产品编号、数量等。两侧面有防潮、小心轻放及向上等标志。5.6 每个灯具有单个包装箱,确保产品不被划伤、碰伤及损坏。外包装箱符合防潮、防尘、防振的要求。5.7 单个包装箱内有安装使用说明、保修卡、产品检验合格证及其他必要附件。包装好的产品能承受日常交通工具的运输。5.8 包装与运输方式相适应,包装方式的确定及包装费用均由乙方负责;由于不适当的包装而造成货物在运输过程中有任何损坏由乙方负责。5.9 包装足以承受整个过程中的运输、转运、装卸、储存等,充分考虑到运输途中的各种情况(如暴露于恶劣气候等)和福清市的气候特点,以及露天存放的需要。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6.1.1 项目竣工后,甲方将与乙方共同验收,如乙方届时不派人来,则验收结果以甲方的验收报告为最终验收结果。验收时发现乙方提交的资料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整改直至满足合同要求。6.1.2 项目建设完成后,经试运行一个月后,所有性能指标达到合同要求时,并且提交的产品和资料(安防电子类产品应提供有效的安防检验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其他相关产品应提供经国家质监部门认定具有相应检测资质的盖有CNAS或CMA章的检测报告或相关产品的合格证书等,以证明投标人所提供的产品是合格有效的产品。)达到本文件规定的指标后,可进行验收。验收规范(包括项目、指标、方式等)应由乙方提前7天提交给甲方,甲方(及授权监理方)可根据合同和甲方的有关规定进行修改和补充,经双方确认后形成验收文件作为验收依据。验收合格后,三方(双方及授权监理方)签署验收文件。6.1.3验收所产生的检测等费用由乙方承担。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合同签订并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经财政审批后甲方在三个月内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的95%。所剩余款待质保期满一年并确认无质量问题后,经财政审批后甲方在三个月内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的5%。质保期从项目验收通过之日起算。

8、履约保证金

9、合同有效期

自合同生效后至竣工验收后1年。

10、违约责任

10.1 乙方所交的产品品种、型号、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甲方有权拒收并解除合同,乙方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30%的违约金。10.2 验收时,如发现资料、数据残缺的,乙方及时采取整改措施,由此产生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乙方承担。10.3 乙方未能按期交货或完工的,每逾期一天,按合同价款的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乙方逾期交货或完工超过30个日历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30%的违约金。由于不可抗力的因素、甲方变更合同要求造成施工延误的,按照实际误工情况而相应延长完工期,不作为违约。10.4 乙方逾期提交验收申请和完整的验收材料,每逾期一天,乙方按合同价款的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30个日历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30%的违约金。乙方提交验收申请和完整的验收材料(经采购人确认)之日起,甲方在30个日历日内未组织进行验收或验收后15个日历日内未出具验收结论,则自动认为验收申请报告已被确认。10.5 项目完工后,若验收不符合招标文件或合同规定的,乙方在接到甲方书面整改通知书后30个日历日内积极补救整改并再次提交验收申请。再次验收仍不合格的或在30个日历日内无法整改完毕并再次提交验收申请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款30%的违约金。10.6乙方在质保期内违反售后服务规定的义务的,甲方有权扣除其质保金。10.7施工人员在项目施工期间,施工人员穿统一服装和反光背心,若不按规定施工,每发现一次,甲方有权对乙方处违约金500元,经甲方检查后乙方仍不整改的,甲方第二次有权对乙方处违约金3000元。经检查5次(含)以上不按规定施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所有损失均由乙方承担。施工过程以及质保期期间的一切安全责任由乙方负责。10.8在项目建设、试运行及一年免费运维期内,如果没有在本技术规范书其它地方有另外约定,当乙方所提供的设备出现故障时,乙方提供服务级别为每周7天、每天24小时、1小时响应、2小时到达现场,一次未到处违约金500元,故障修复时间不大于24小时,包括免费提供相同功能的设备供甲方使用,直至故障设备修复为止,故障设备的返修时间不超过15天。乙方提供7×24小时的技术支持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同意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福州市人民法院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

 

甲方: 福清市公安局 乙方: 福建省凯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 福州市鼓楼区 住所: 福州市晋安区新店镇秀峰路63号
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 陈秋龙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方法: 18060711559
联系方法: 13635263214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签订地点:福清市



签订日期:2018年04月10日



关键字:通信,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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