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公告受业主方委托发布,发布日期:2018-04-04,公告主要内容为:福建福州福玉路、西环路、清泓街等3条道路交通设施工程采购项目政府采购合同,所属区域:福建-福州,所属行业分类:道路,招标编号:[350181]ZDZB[GK]2017008-2,公告类型:中标公告。
项目编号:[350181]ZDZB[GK]2017008-2
作者:
发布时间:2018-04-03
福州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福清市公安局
乙方:厦门华路通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181]ZDZB[GK]2017008-2的福玉路、西环路、清泓街等3条道路交通设施工程采购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无。
2、合同标的
包号 | 品目号 | 品目名称 | 商品名称 | 数量 | 金额 | 基本需求 (品牌、型号技术指标等) |
交货期 | 售后服务要求 |
1 | 1-1 | 交通管理设备 | 交通管理设备 | 1 | 416633 | 见投标文件 | 在合同签订后60天内安装调试工作并交付业主使用,遇特殊情况经采购人同意允许延期。 | 提供一年免费保修服务,自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工程质量达国家合格标准。在质量保证期内,发现质量问题立即进行修复。服务级别为每周7天、每天24小时、1小时内响应、2小时内到达现场,除不可抗力等因素,故障修复时间不大于24小时。 |
合计: | 416633.00 |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肆拾壹万陆仟陆佰叁拾叁元整(¥416633.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 (60) 天内交货;对于甲方原因或施工条件不具备等不可抗力造成工期延误的,经甲方确认后,施工工期相应顺延;
4.2交付地点: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指定地点;
4.3交付条件:详见项目验收条件。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无。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项目建设完成后,所有性能指标达到合同要求时,并且提交的产品和资料达到本文件规定的指标后,可进行验收。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合同签订并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经财政审批后采购人在三个月内向成交人支付至合同款95%;余下5%保期满一年并确认无质量问题后一次性付清。
8、履约保证金
无。
9、合同有效期
本合同经双方签订后生效,至工程竣工结算,且甲方付清工程款后终止。
10、违约责任
成交人在质保期内违反售后服务规定的义务的,采购人有权扣除其质保金。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工程项目所在地或起诉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陆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无。
甲方: | 福清市公安局 | 乙方: | 厦门华路通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
住所: | 福州市鼓楼区 | 住所: | 厦门市思明区湖滨东路11号邮电广通大厦2105室 |
单位负责人: | 单位负责人: | 何志强 | |
委托代理人: | 委托代理人: | ||
联系方法: | 18060711559 |
联系方法: | 13860457978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工商银行厦门市思明支行 | |
账号: | 账号: | 4100024509200029343 |
签订地点:福清市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