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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永春县环境卫生管理处城区道路清扫保洁服务政府采购合同
2018-04-04 02:40:45 安装信息网 加入收藏
所属区域:  福建-泉州-永春县 中标商:  
加入时间:  2018.04.03 中标金额:  

摘要:本公告受业主方委托发布,发布日期:2018-04-04,公告主要内容为:福建泉州永春县环境卫生管理处城区道路清扫保洁服务政府采购合同,所属区域:福建-泉州-永春县,所属行业分类:道路,招标编号:[350525]ZS[GK]2017006-1,公告类型:中标公告。


永春县环境卫生管理处城区道路清扫保洁服务政府采购合同

项目编号:[350525]ZS[GK]2017006-1

作者:

发布时间:2018-04-03



 

泉州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永春县环境卫生管理处

乙方晋江锦辉园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525]ZS[GK]2017006-1永春县环境卫生管理处城区道路清扫保洁服务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永春县城区道路保洁作业标准》《永春县城区环卫保洁考核细则》详见招标文件

2、合同标的

包号 品目号 品目名称 商品名称 数量 金额 基本需求
(品牌、型号技术指标等)
交货期 售后服务要求
2 2-1 清扫服务 清扫服务 1602929.28 7726119.1296 详见招标文件要求 签订合同后36个月 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合计: 7726119.13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柒佰柒拾贰万陆仟壹佰壹拾玖元壹角叁分(¥7726119.13)。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签订合同后36个月(2018年2月1日至2021年1月31日)

4.2交付地点:服务地点:本招标文件中描述的地点。

4.3交付条件:中标人每月完成保洁工作且验收合格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5.1清扫范围(1)作业项目:道路清扫保洁服务(2)作业范围:对永春县城区道路进行日常道路清扫保洁。具体路段如下:桃城镇部分路段、桃溪流域(不包括桃溪流域贯通段溪两边栈道)环城路部分路段、香都广场、城区5个停车场、桃溪片区部分路段、通贤路、湖滨路、桃源南路、石鼓镇等部分主要路段,总面积为1008941.04平方米。其中合同包面积为534309.76平方米。5.2作业要求:(1)道路(含人行道、地下通道、人行天桥)机械、人工道路清扫保洁。(2)保洁范围内果皮箱内果皮箱按位摆放、定期清洗、垃圾按班清掏。(3)保洁范围内生活垃圾的及时清除。(4)清扫、保洁、清除的垃圾及时清运至指定的场所。(5)突发事件如道路污染和自然灾害如台风等的及时清理。(6)各种重大活动(包括国家、省、市大检查)及重大节假日的重点保洁。(7)配合做好各级环卫管理部门及采购人的检查评比工作。(8)积极协助行业管理部门对发现违反市容环境卫生行为的个人和单位的举报及协助行政执法部门的取证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服务质量必须达到采购人要求,中标人完成每个月的保洁服务后,采购人每个月验收一次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1)采购人收到中标人交纳的合同履约保证金且中标人的保洁服务工作正式开始后每个月结算一次费用。(2)中标人完成一个月的保洁服务后,甲方按验收考评结果在7个工作日内支付上个月中标人的应得款项

8、履约保证金

有,具体如下:(1)中标人在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前,应向采购人提交年中标金额的5%计算的履约保证金。(2)该履约保证金在保洁服务期满,中标人完成保洁工作,并经考核合格且办理完移交给采购人的手续后15个日历天内无息退还。(3)该履约保证金应在签订合同前提交,提交方式为:银行电汇、转帐

9、合同有效期

签订合同后36个月(2018年2月1日至2021年1月31日)

10、违约责任

(1)由于政策的变化和其它甲乙双方之外的原因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视为合同中断。合同中断后,乙方应妥善做好承包项目的移交工作,按甲方的要求做好善后清理工作。甲方应为乙方撤离现场提供必要的条件,退还乙方履约保证金。(2)合同终止:合同期满或提前解除合同,视为合同终止。(3)如承包期内乙方无故解除合同,除保证金无权退回外,还应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包括另外进行招投标费用及临时雇佣保洁工人的费用等。(4)本合同签定期间,甲方因城市管理建设需要,需对乙方保洁区域及数量作出调整,乙方应无条件接受,甲、乙双方按增减实际面积依投标单价结算承包金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14.1道路面积:534309.76平方。14.2项目负责人1人,道路日常巡查管理人员7人;道路清扫保洁作业人员64人;机动车驾驶员2人;道路巡查车(小汽车或工具车)1辆;日常巡查机动或电动小型垃圾收集车2辆;管理用电动自行车或以上车辆:7辆;人力保洁三轮车:64辆。14.3、项目基本要求14.3.1.基本要求(1)路面干净见本色(含路沿、人行道、阴沟及沟井口),无发现垃圾、烟头、果皮纸屑、包装壳、塑料袋及砖瓦小石块等废弃物。(2)三根净(墙根、树根、电线杆根干净)、两沟口清(下水道口、涵沟口无溢流堵塞)。(3)道路人行道树穴干净。(4)果皮箱按位摆放、按班清掏、按时清洗。(5)中标人应对保洁区域内的垃圾屋或垃圾箱垃圾收集清运,清扫保洁时须扫至交界线以外5米。 (6)垃圾收集清运车辆必须采用密封运输(不含盖帆布),确保不“滴、撒、漏”,清扫收集的垃圾应送达垃圾中转站,配合做好垃圾中转站工作。(7)保洁区域内的垃圾桶日常收集清运由中标人负责。(8)如遇强台风、特大暴雨,除采购人另有要求外,中标人可以不安排人员上路,并将情况报告主管部门,台风暴雨过后,中标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做好清扫保洁工作。(9)如遇永春县政府重要活动或重大节假日时,中标人应服从采购人工作安排并积极配合,延长保洁作业时间,并确保在采购人指定的时间和区域完成清扫保洁工作。(10)在作业时间内遇到交接班时,所保洁路段上必须有作业人员上路,保持路段上的清洁。14.3.2作业要求(1)保洁时间要求。实行18小时滚动保洁,即5:00-23:00。实行20分钟考核机制,零星垃圾在路面停留的时间不得超过20分钟。 (2)晨间清扫作业标准。晨间清扫工作在7:00点前完成,达到“四无”、“五净”标准,即无零星垃圾、瓦砾;无果皮纸屑;无积泥、水、污物;无堵塞窨井沟眼。路面、绿地、人行道净、窨井沟眼净、树穴、边角净;花台周围净,隔离护栏下净,果皮箱、垃圾桶完好无损,清洁卫生,放置得当。(3)动态保洁作业标准。在动态保洁时间内保洁责任道路、垃圾废弃物(包括纸屑、塑料、瓜果皮核、树叶、烟蒂、砖块沙石等各类明显杂物);果皮箱、垃圾桶完好清洁,及时加盖,关门;无明显积水、积泥、主次干道的人行道、步阶、墙根无明显杂草杂物,树穴无明显杂物。14.3.3项目整体要求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157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福建省环境卫生作业监管办法》,并参照《城市道路清扫保洁作业劳动定额》及结合永春县的实际情况。投标人应具备健全的日常保洁制度、管理制度、应急处理制度、自查自检制度及完善的管理机制和应急处理机制。14.3.4工程量的确定:承包期间内,保洁工作量及要求若有增、减或变化,需报采购人审核同意,其增、减或变化部分的实际工作量及要求按相应中标单价的费用予以增减,但增加的工作量不得超过10%。14.3.5服务质量标准及要求:服务质量标准及要求详见《永春县城区道路保洁作业标准》和《永春县城区环卫保洁考核细则》。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

 

甲方: 永春县环境卫生管理处 乙方: 晋江锦辉园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 福建省泉州市永春县环城路336号 住所: 晋江市西园街道砌田社区农贸市场107号
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 许少伟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方法: 15880834986
联系方法: 13400808262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签订地点:永春县环境卫生管理处


签订日期:



关键字:道路,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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