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公告受业主方委托发布,发布日期:2018-03-28,公告主要内容为:福建南平浦城县人民法院档案数字化加工项目政府采购合同,所属区域:福建-南平-浦城县,所属行业分类:法院,招标编号:[350722]XY[GK]2018007,公告类型:中标公告。
项目编号:[350722]XY[GK]2018007
作者:
发布时间:2018-03-28
南平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浦城县人民法院
乙方:北京量子伟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722]XY[GK]2018007的浦城县人民法院档案数字化加工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
2、合同标的
包号 | 品目号 | 品目名称 | 商品名称 | 数量 | 金额 | 基本需求 (品牌、型号技术指标等) |
交货期 | 售后服务要求 |
1 | 1-1 | 档案数字化加工服务 | 档案数字化加工服务 | 2857000 | 999950.00 | 量子伟业 | 合同签订后(365)天内交货 | 从项目整体验收合格之日起,提供三年的免费质保期服务。 |
合计: | 999950.00 |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玖拾玖万玖仟玖佰伍拾元整(¥99995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 (365 ) 天内交货;
4.2交付地点:福建省南平市浦城县浦城县人民法院;
4.3交付条件:完成相关档案数字化工作。。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按全宗号进行抽检验收,抽检率不低于10%。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1.档案整理、加工服务费按完成A4面单页提供单价、总价,结算时按实际加工的档案页数结算。 2.档案加工服务费按验收工作量支付,中标人每完成71.425万页提交《项目结算单》,用户方在接到中标人《项目结算单》后的15个工作日内对工作量进行确认并办理付款手续。付款时中标方应提供与付款金额相同的正式发票。 3. 每次付款时,用户方按照结算单所对应结算金额的100%向中标人支付款项。 4.付款方式:采用银行转账方式。
8、履约保证金
无。
9、合同有效期
1年。
10、违约责任
1在签定合同之后1在签定合同之后,乙方要求解除合同的,视为乙方违约,乙方需支付赔偿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因乙方原因发生重大质量事故,除依约承担赔偿责任外,还将按有关质量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同时,甲方有权保留更换乙方的权利,并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罚。3若乙方发生工伤事故造成的人生伤害,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4若乙方未能按照招标文件约定的时间提供服务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当按照项目合同总金额的万分之三支付违约金,对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5若乙方提供的服务质量不合格的,甲方有权收回已付款,并要求乙方按项目合同总金额10%支付违约金。6乙方其他违约行为的,每违约一日未纠正,按项目合同总金额的万分之三支付违约金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超过30日的,甲方可解除合同,对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7乙方违约造成甲方被追究责任的,还应赔偿甲方产生的诉讼费、律师服务费等合理开支;甲方可从未付款项中直接扣款。8在明确违约责任后,乙方应在接到书面通知书起七天内支付违约金、赔偿金等。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4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
甲方: | 浦城县人民法院 | 乙方: | 北京量子伟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
住所: | 福建省南平市浦城县梦笔大道北侧 | 住所: | 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三街9号C座C1011室 |
单位负责人: | 单位负责人: | 刘鹏 | |
委托代理人: | 委托代理人: | 李爽 |
|
联系方法: | 18960638687 | 联系方法: | 13067399585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关村海淀园支行 | |
账号: | 账号: | 01091448700120105027518 |
签订地点:浦城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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