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公告受业主方委托发布,发布日期:2018-03-17,公告主要内容为:福建龙岩涧头、三潭、回龙水质自动监测站运维服务政府采购合同,所属区域:福建-龙岩,所属行业分类:监测,招标编号:[350823]SHHY[GK]2018001,公告类型:中标公告。
项目编号:[350823]SHHY[GK]2018001
作者:
发布时间:2018-03-16
福建省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上杭县环境保护局
乙方:力合科技(湖南)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823]SHHY[GK]2018001的涧头、三潭、回龙水质自动监测站运维服务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
2、合同标的
包号 | 品目号 | 品目名称 | 商品名称 | 数量 | 金额 | 基本需求 (品牌、型号技术指标等) |
交货期 | 售后服务要求 |
1 | 1-1 | 其他专业技术服务 | 其他专业技术服务 | 3 | 906000 | 对上杭涧头、上杭三潭渡共2座水质自动监测站的取水系统、预处理系统、控制系统、数据记录和传输系统、仪器仪表及其它辅助设备、土建部分(包括站房、栈桥、护坡、内装饰、围墙、广告牌、绿化、水、电、路、通讯等)进行运行管理和维修维保,以及上杭回龙大桥水站部分仪器仪表维护。 | 合同签订后7天内交货 | 响应招标文件要求 |
合计: | 906000.00 |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玖拾万零陆仟元整(¥9060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 (7 ) 天内交货;
4.2交付地点:福建省龙岩市上杭县振兴路149号;
4.3交付条件:验收合格后。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1)上杭涧头、上杭三潭渡2座水质自动监测站(以下简称水站)以及上杭回龙大桥水站部分仪器设备进行日常监测运行管理和维护维修工作,确保水站及仪器设备正常运行,保证自动监测质量,数据准确,实时提交自动监测结果;各站点安排专人每天24小时值班,发现异常及时向县级环保部门报告。(2)对上杭涧头、上杭三潭渡2座水质自动监测站(以下简称水站)的取水系统(包括浮筒和水泵的固定和升降设备)、预处理系统、控制系统、检测系统、数据记录和传输系统(包括电脑、打印机、MODEN、UPS)、仪器仪表、其它辅助设备以及上杭回龙大桥水站部分仪器设备进行维修维保,确保整个系统的正常运行;对整个系统运行的零配件及易耗件供应、试剂保证(费用由乙方承担)和质量控制,确保及时提供准确科学的数据。(3)对上杭涧头、上杭三潭渡2座水质自动监测站(以下简称水站)的土建部分(包括站房、栈桥、护坡、内装饰、围墙、广告牌、绿化、水、电、路、通讯等)进行日常运行管理和维修维保,并保证不被人为损坏。(4)乙方负责将监测信息联入甲方及环保有关部门监控平台,并负责软件的日常维护,确保在线数据及时、准确上传。(5)若3年运维期间环保部门机构改革,水站所有权发生变动,非甲方所有,则合同自然终止,运维费用结算至合同终止当月。(6)各水站涉及的监测参数情况表:1、上杭涧头:常规五参数(水温、pH、电导率、浊度、溶解氧)、高锰酸盐指数、总铜、总氰化物 2、上杭回龙大桥:六价铬、总铁、总锰、总砷、总铬 3、上杭三潭渡:常规六参数(水温、pH、电导率、浊度、溶解氧、叶绿素)、总氰化物、总铜、总锌、总铅、总镉、总砷。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在委托维修期间,乙方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本着为甲方负责的精神,依照规范,科学管理,使各水站系统及仪表运行达到国家及行业颁布的技术标准规定的考核指标要求。也应达到福建省环保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地表水自动监测系统建设和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闽环保科[2011]22号)、关于印发《福建省水质自动监测站运行管理及维护考核规定》的通知(闽环站字[2012]017号)等的要求。若有新标准和新规定下达实施,以新标准和新规定为准,使其真正发挥效能和作用。 乙方既要及时维修水站系统和仪表的故障,更要防范和减少故障,确保监测数据及时、科学和准确。 乙方未经甲方许可,不得改变原有仪器设备、软件平台及集成系统等;必须负责保证水站数据准确可靠,发现数据有超标值或异常值出现时,应立即核查仪器、查明原因,并采集实际水样进行人工分析确认,负责水站数据24小时实时监控和超标数据或异常数据的报警发送工作。 乙方不得使用监测成果,不得将监测及系统信息传输到本系统以外,因此造成泄密事件由乙方负责。。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7.1 合同总额为人民币:玖拾万零陆仟元整(¥906000.00),其中每年合同额为人民币:叁拾万俩仟元整(¥302000.00)。7.2在委托管理期间,甲方向乙方支付委托运行管理费及维修费。运行管理费及维修费采取分期支付的办法,从2018年1月1日开始计算。甲方每年按照各水站考核意见汇总情况支付给受托费用,在每年开始的15个工作日内甲方根据上年度的乙方履行合同的考核情况支付上年度的费用,乙方提供同等金额的正式发票。7.3 在委托管理期间采取管理费与考核相挂钩的办法,甲方将按招标文件和委托合同的规定,对乙方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未达到甲方规定的考核指标时要相应扣除其费用,各项扣款在每年度付款时执行。考核指标和费用扣除方式及标准见14.2款规定。7.4 乙方承担的有关费用包括:水站运行的水电费、通讯费、网络费、试剂费、标样费、旅差费、值守人员费、人工采样、分析费用、运行期间的仪器考核和比对费用;水站仪器设备及配套装置的修理费、更换零配件费用、仪器调试费、送修费、巡检费、土建部分管理和维修费、建筑物及设备的财产保险费;公司的税金及其他各种费用。。
8、履约保证金
无。
9、合同有效期
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10、违约责任
10.1乙方不得将本项目转包他人,若发现乙方擅自将本顶目转包他人,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委托合同的履行。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金额为终止前三个月的运行管理及维修费的总额。10.2除不可抗力和非乙方原因外,乙方如果不能达到合同要求,甲方有权按规定扣除运行经费。若不进行整改,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委托合同,并扣除终止合同后的运营经费,同时乙方应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10.3乙方应负责仪器设备和站房等的日常维护维修。如遇水灾、地震、雷电、塌方等自然灾害而造成仪器设备和站房等损失,由甲方负责。10.4乙方提出终止委托合同,应于二个月前通知甲方,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金额为终止前三个月的运行管理及维修费总额。10.5因不可抗力因素的发生,致使协议不能履行,不应视为违约,可免负违约责任。10.6甲方如果没有及时支付运行管理及维修费用,影响乙方工作,致使合同不能履行,已方应有权停止提供服务。甲方每延误7日,按照应付费用的5‰比例支付滞纳金。。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14.1 总体要求
14.1.1基本要求
(1)在委托运行管理及维修期间,乙方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本着为甲方负责的精神,依照规范,科学管理,使各水站系统及仪表运行达到国家及行业颁布的技术标准和考核指标要求;使其真正发挥其效能和作用。
(2)及时维修水站系统和仪表的故障,防范和减少故障,确保监测数据及时、科学和准确。
(3)乙方未经甲方许可,不得改变原有仪器设备、软件平台及集成系统等;必须负责保证水站数据准确可靠,发现数据有超标值或异常值出现时,应立即核查仪器、查明原因,并采集实际水样进行人工分析确认,负责水站数据24小时实时监控和超标数据或异常数据的报警发送工作。
(4)乙方不得使用监测成果,不得将监测及系统信息传输到本系统以外,因此造成泄密事件由乙方负责。
14.1.2 财产保护
委托运行管理及维修的全部资产(包括全部产权和建筑物、设备及配套设施)属甲方所有。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各类财产进行出售、抵押或转移;同时,在委托运行管理及维修期间,乙方有责任保证上述全部资产的完整、安全并处于良好状态。乙方应办理建筑物、设备的财产保险,费用由乙方自理。
14.1.3 除不可抗力外,乙方如果不能达到上述14.1.1~14.1.2款的总体要求,甲方则有权单方面终止委托合同的履行,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金额为终止前三个月的运行管理及维修费总额。
14.2 具体要求
14.2.1水质自动站监测运行管理考核指标
(1)有效数据捕捉率:
有效数据捕捉率是指上位机能调到的水站仪器分析得到的有效数据个数相对于仪器设备按照数据产生频率(监测频次为4小时一次,每天每站每个参数应有6个监测数据)统计的数据总个数的百分比。有效数据捕捉率≥85%(以日考核,除外部停电或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外)。如果数据捕集率<85%,每站每日扣200元。
(2)开机率
为避免运营商为了降低监测费用,出现人为停机的现象,除外部停电或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外,每半年每站出现24小时以上的停机次数应少于8次(每次停机超过24小时后,每增加24小时加计一次)。超过一次每站次扣1000元。若确实需要停机,需提前报告,抽查发现未报告的,一次每站扣3000元。
若遇到停电、仪表故障等原因不能满足日报要求的,乙方必须派人进行人工采样与分析,费用由乙方负责,进行人工采样的人员必须具备上岗资质,数据分析应委托有资质的监测单位进行并出具报告;仪器出现故障时,没有进行人工采样与分析而影响日报的,每站次扣除300元,单台仪表故障影响出数据没有进行人工采样与分析的,每站日每参数扣100元。
(3)周报考核
水质周报各项指标日均值的计算至少需要4个有效数据;周均值的计算至少需要5个有效日均值。每少一个有效日均值,每站每参数扣200元。甲方每季度进行一次汇总统计。
(4)数据质量要求
发现一次假监测数据,罚5000元,从当月监测运维费中扣缴;发现三次假监测数据,即辞退乙方。因假数据造成的后果,由乙方承担。
要求乙方每周对水质五参数(水温、pH值、溶解氧、电导率、浊度)、叶绿素a、蓝绿藻至少进行一次实际水样比对实验核查,无标样的项目采用现场仪器比对,比对结果按月报监管单位。没有进行的,每站每参数每次扣除200元。
甲方或当地监管部门每月根据计划,发放密码质控样给乙方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每个参数扣除200元。
甲方每季度按照规定的监测分析方法对水站全参数进行一次比对实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每站每参数每次扣除1000元。
甲方每年组织一次对各水站的年度运行情况检查考核,考核不合格的,每个站扣除10000元。
(5)运行管理要求
数据按照甲方的要求接入相关环保部门,接受属地环保部门的日常监管和质控考核,乙方应积极主动配合属地监管的环保部门做好运行管理工作。
水站仪器性能考核及数据质控要求见福建省环境监测中心站颁发的《水站运行管理及质控考核办法》并由甲方进行考核。
14.2.2水质自动站仪器维护维修考核指标
(1)水质自动监测系统中所有仪器设备(仪表、水泵、控制柜、PLC、稳压器、工控机等)和数据传输软件及免费升级皆为维修维保范围,所有设备的损坏皆由乙方负责维修或更换。
(2)仪器设备故障,乙方应在发现故障之时起8小时内必须派人到达现场修理(突发情况除外,突发情况下必须在2小时内到达现场)。未在8小时内派人到达现场修理,甲方可委托其它单位或人员修理,所发生的费用从乙方运营费或维修费内扣除。
(3)乙方连续3次未能履行维修责任,甲方可单方面中止协议,扣除未支付的剩余合同费用;乙方应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14.2.3水质自动站土建部分管理和维修考核指标
(1)土建部分(包括站房、栈桥、护坡、内装饰、围墙、广告牌、绿化、水、电、路、通讯等)应加强日常管理和维修维护,所有物品或部件(以正式移交之日的情况为基准)损伤、损坏皆由乙方负责更换或修复。主体损伤、损坏由业主方负责。
(2)土建部分(包括站房、栈桥、护坡、内装饰、围墙、广告牌、绿化、水、电、路、通讯等)的所有物品或部件未及时更换或修复影响系统运行或造成不良影响,甲方可自行更换或修复,所发生的费用从运行管理及维修费中扣除。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伍份,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后生效。甲方、乙方各执贰份,送备案壹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
甲方: | 上杭县环境保护局 | 乙方: | 力合科技(湖南)股份有限公司 |
住所: | 上杭县振兴路149号 | 住所: | 湖南省长沙市高新区青山路668号 |
单位负责人: | 单位负责人: | 张广胜 | |
委托代理人: | 委托代理人: | ||
联系方法: | 18759060841 | 联系方法: | 18108417650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德支行 | |
账号: | 账号: | 800015850720025 |
签订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