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公告受业主方委托发布,发布日期:2018-03-14,公告主要内容为:福建泉州泉州市森林综合保险服务政府采购合同,所属区域:福建-泉州,所属行业分类:其他,招标编号:[350500]CXS[GK]2018002,公告类型:中标公告。
项目编号:[350500]CXS[GK]2018002
作者:
发布时间:2018-03-14
泉州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泉州市林业局
乙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分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500]CXS[GK]2018002的泉州市森林综合保险服务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中标通知书。
2、合同标的
包号 | 品目号 | 品目名称 | 商品名称 | 数量 | 金额 | 基本需求(品牌、型号技术指标等) | 交货期 | 售后服务要求 |
1 | 1-1 | 其他财产保险服务 | 其他财产保险服务 | 3 | 15987300 | 人保财险森林综合保险 | 2018年1月1日 | 我司中标后将落实《农业保险条例》贯穿承保、理赔环节;承保理赔业务规程将按闽林计财便函【2017】48号文件执行;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广泛宣传和普及林业保险知识,提升林农参保投保意识;加强林业保险相关技术人员培训,特别是有关林业灾害和林木生长规律等方面的培训,提高服务能力;对基层林业部门、乡镇政府、村级组织协助进行宣传展业、承保、现场勘验等相关费用支出,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协同林业部门提高防灾防损能力建设;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做好查勘定损和理赔服务工作。 |
合计: | 15987300.00 |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壹仟伍佰玖拾捌万柒仟叁佰元整(¥159873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服务期限为三年,保单一年一签;
4.2交付地点: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东海行政中心D栋二楼泉州市林业局;
4.3交付条件:验收合格。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本地区范围内的生态公益林、商品林以及未成林造林地上的树木。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合同签订后,每一年度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林农承担的10%保费由县级财政、林业部门从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中支付。县级财政补贴由乙方与县财政、林业部门结算;省级以上财政保费补贴资金按闽林综【2017】96号文件规定结算。
8、履约保证金
无。
9、合同有效期
合同有效期三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
10、违约责任
10.1保险合同成立后,乙方违反招标文件要求将保险标的与其他保险主体进行共保的,甲方可单方解除合同,乙方应退还全部已付保费,并按保费总额的10%支付违约金。 10.2 保险合同成立后,除法定或合同约定的情形外,乙方不得单方面解除合同。乙方擅自单方面解除合同的,应退还全部已付保费,并按保费总额的10%支付违约金。 10.3 乙方不得推托、不得选择性承保,如果违背合同约定选择性承保或理赔违反合同约定,经核实确属乙方责任的,除承担违约责任外,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本协议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双方协商不成,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14.1 乙方除承保全部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外,每年商品林承保率不低于71%。 14.2 乙方自2018年1月1日起承担本地区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保险责任,保费自2018年1月1日起算。每亩保费1.5元,每亩保额770元,保险责任为保险期限内,由于发生森林火灾、林业有害生物、雨灾、风灾、水灾、滑坡、泥石流、冰雹、冻灾、雪灾、雨凇、旱灾,造成的保险林木受害损失,乙方按照本方案的赔偿标准负责赔偿。 14.3 生态公益林、商品林以及未成林造林地上的树木承保实际面积以合同签订的承保面积为准,商品林以及未成林造林地上的树木承保的价格报价同生态公益林。 14.4 对愿意参保的林业生产经营者,乙方必须按本项目的要求与林权所有者签订协议或保单,不得另行设置条件承保、拒保或退保。承保林木受灾后,乙方应按照保险合同及林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保监部门印发的理赔有关规定做好勘验、理赔工作,确保赔款及时、足额支付,实现优质、满意的理赔服务。 14.5 森林综合保险承保理赔业务操作规程严格按照《福建省林业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森林综合保险工作的通知》(闽林综【2017】96号)文件规定执行。 14.6 本合同13点所述不可抗力不适用于森林保险责任。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陆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
甲方: | 泉州市林业局 | 乙方: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分公司 |
住所: | 泉州市丰泽区东海行政中心交通科研楼D栋2楼 | 住所: | 泉州市丰泽区丰泽街560号保险大厦 |
单位负责人: | 单位负责人: | 陈文俊 | |
委托代理人: | 委托代理人: | 陈丽青 |
|
联系方法: | 13599103979 | 联系方法: | 18965953118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中国工商银行泉州市分行营业部 | |
账号: | 账号: | 1408010209005000218 |
签订地点:泉州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