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公告受业主方委托发布,发布日期:2018-03-14,公告主要内容为:福建漳州2017年东山县道路卡口型高清电子警察系统项目政府采购合同,所属区域:福建-漳州-东山县,所属行业分类:道路,招标编号:[350626]ZZWX[GK]2017011,公告类型:中标公告。
项目编号:[350626]ZZWX[GK]2017011
作者:
发布时间:2018-03-14
漳州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东山县公安局
乙方:翼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626]ZZWX[GK]2017011的2017年东山县道路卡口型高清电子警察系统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
2、合同标的
包号 | 品目号 | 品目名称 | 商品名称 | 数量 | 金额 | 基本需求(品牌、型号技术指标等) | 交货期 | 售后服务要求 |
1 | 1-1 | 交通管理设备 | 交通管理设备 | 5 | 4280000 | 国产 | 合同订后 (50) 天内交货 | 售后要求从系统验收通过之日起计算,五年期间提供现场保修;在保修期间,由于设备故障、安装工艺出现的问题,负责及时处理;设备硬件和软件故障负责更换,所有费用包含在租金当中,由第三方原因造成的,由我司自行负责追加第三方责任,与采购方无关。在系统验收后,在五年租赁期的维护期内,维护期费用计入投标总价;系统开通期间,我司委派工程师到现场进行系统的培训;所有保修服务方式均为我司上门保修,即由我司派员到业主使用现场维护。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我司承担。全天候7*24小时服务响应,接到故障通知后24小时内修 |
合计: | 4280000.00 |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肆佰贰拾捌万元整(¥42800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 (50) 天内交货;
4.2交付地点:福建省漳州市东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4.3交付条件:验收合格后。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项目实施全部完成后,由采购方组织验收小组进行验收。 在施工过程中每批设备进场后,由施工单位向业主或现场监理申报,现场业主或监理将材料名称、规格型号、数量、进场日期、使用部位登记在册,并填写《进场材料报验单》进行确认,由此确认合格后该批设备方可安装使用。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工程验收合格后,按60个月支付租金,每月支付合同款的1/60,即每月71333元,按五年分期付清,五年后所有设备产权归东山县公安局所有。
8、履约保证金
有,具体如下:履约保证金百分比:10%。说明:履约保证金:合同价款的10% 提交时间:订合同前。提交形式:电汇或银行转账或现金支票或保函有效期至项目验收合格后履约担保的退还:履约保证金于项目验收合格后10日内,承包人若无违约予以一次性退还(不计利息)。
9、合同有效期
合同的双方履行完毕各自的权利义务后,合同自然终止。
10、违约责任
10.1未按期交货的违约责任:如果乙方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按时足额交货的(不可抗力除外),甲方有权选择同意延长交货期还是不予延长交货期,甲方同意延长交货期的,延期交货的时间由双方另行确定。甲方如不同意延长交货期的,延期交货违约金的支付甲方有权从未付的合同货款中扣除。乙方在中标并签订合同后须按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项目并交付验收,如果乙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项目并交付验收,每逾期 1 天,乙方应向采购方支付2000元违约金。但是,延期完工违约金的支付总额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3%。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乙方须保障甲方在使用该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的指控。如果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与甲方无关,乙方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责任与一切费用。如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的,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向(甲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条款与甲方签订合同。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伍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
甲方: | 东山县公安局 | 乙方: | 翼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
住所: | 东山县西埔镇东环二路101号 | 住所: | 厦门市思明区七星西路178号七星大厦第19层05单元(电梯21层) |
单位负责人: | 单位负责人: | 张煜 | |
委托代理人: | 委托代理人: | 张小煌 |
|
联系方法: | 13599689969 | 联系方法: | 15959692997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营业部 | |
账号: | 账号: | 592903330610902 |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