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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商学院教职工接送车辆租赁服务项目政府采购合同
2018-03-07 12:20:14 安装信息网 加入收藏
所属区域:  福建-福州 中标商:  
加入时间:  2018.03.06 中标金额:  

摘要:本公告受业主方委托发布,发布日期:2018-03-07,公告主要内容为:福州福建商学院教职工接送车辆租赁服务项目政府采购合同,所属区域:福建-福州,所属行业分类:租赁,招标编号:[3500]FJJF[GK]2017068,公告类型:中标公告。


福建商学院教职工接送车辆租赁服务项目政府采购合同

项目编号:[3500]FJJF[GK]2017068

作者:

发布时间:2018-03-06



 

福建省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福建商学院

乙方福州安豪旅游汽车客运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0]FJJF[GK]2017068福建商学院教职工接送车辆租赁服务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

2、合同标的

包号 品目号 品目名称 商品名称 数量 金额 基本需求(品牌、型号技术指标等) 交货期 售后服务要求
1 1-1 出租车客运服务 出租车客运服务 1 1107216 宇通牌ZK6119H2Z 签约日 按采购文件的要求提供
合计: 1107216.00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壹佰壹拾万零柒仟贰佰壹拾陆元整(¥1107216.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服务期限:合同签约年限二年(签约日至2019年8月30日)

4.2交付地点:福建省福州市连江县潘渡乡连潘路2号

4.3交付条件:根据招标文件要求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甲方向乙方租赁三部大巴车辆50座以上用于接送教职工上下班,并由乙方配备合格驾驶员。同一天内同一部接送车辆若需增加趟数,每趟费用均按中标价的80%计算。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无。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1、 费用标准:1号线路(8:50)大巴租赁每趟往返费用人民币820元(不含贵新隧道过路费);5号、6号线路大巴租赁每趟往返费用人民币988元(不含贵新隧道过路费)。三部车中同一天内若需增加趟数,每趟费用均按中标价的80%计算。费用含运营过程中产生的,如驾驶员工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人身意外伤害险、住房公积金)、汽油费、维修费、罚款、税费、车辆保险费、年审费、运营费等一切规费,乙方应自行支付车辆保险费、养路费、以及其他各种相关费用。 2、 付款方式:在每月15号前支付上月的费用(凭甲方当月车辆的使用实际情况与中标人行车记录单于次月5日前核对,经核对无误并经由双方业务人员签字确认,乙方在次月10日前开出税务发票连同行车记录单交由甲方,甲方将于次月15日前将结算租金汇入乙方账户。)

8、履约保证金

有,具体如下:乙方在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按中标金额的5%支付履约保证金,即人民币伍万伍仟叁佰陆拾元(¥55360元)。该履约保证金在履约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

9、合同有效期

贰年(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2019年8月30日止),服务期间每星期工作五天(周一至周五,不含周末),每日往返一趟,寒暑假、正常节假日除外。

10、违约责任

双方应严格遵守本合同约定,如有违约,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的损失。 1、 因乙方驾驶员迟到发生误点,甲方可扣乙方该趟租赁费用的50%。每学期累计5次误时、且每次误时达15分钟以上,除扣乙方该趟租赁费用的50%外,甲方有权视情况解除本合同。 2、 乙方不得提供不符合本合同要求的车辆,每发现一次,扣当天车辆租赁费用的50%,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责任。 3、 乙方因故造成漏班或车辆途中故障、事故不能及时调整车辆完成接送时,应赔偿始发地或故障点至学校路段该车所有教职工乘车(含出租车)等费用(不可抗力的原因除外),同时甲方可扣当天该车辆租赁费用的100%。 4、 如发生合同项下的任何车辆交通安全事故以及车辆故障等情况,乙方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确保维护甲方正常的教学、工作秩序。 5、 乙方提供的驾驶员不符合本合同规定,应立即更换,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法律责任。 6、 甲方没有按时支付车辆租赁费用,每延迟一天滞约金为应付费用的千分之一。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无。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若发生争议,应平等协商,协商不成,双方均可向合同履行地有管辖权法院提起诉讼。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1、 乙方为甲方提供的大巴车辆必需是投标时所承诺提供的客车,车况良好。同时必需具备承运人责任险及其它车辆保险。在服务期间,乙方不得擅自调整使用不符合本合同规定的其它车辆,确保接送车辆的相对稳定。 2、 乙方必需严格按照甲方规定的接送时间、线路、站点做好甲方教职工上下班的接送工作。乙方驾驶员每次发车须比规定时间提早10分钟将车辆开到始发地点等候,甲方教职工应比规定时间提早5分钟到达各站点,确保发车准点率100%,保证甲方教职工能按时上下班。如甲方需要临时改变接送时间、线路、站点,在行驶里程不变的前提下,乙方应积极予以配合解决。乙方在不影响甲方班车正常使用前提下,有权指挥和调度所属车辆和驾驶员。 3、 甲方为乙方车辆及司机执行接送工作提供车辆停留便利,乙方应按指定地点停放车辆并按甲方要求的序列进出校区。乙方车辆停放和进出校区期间,应主动配合甲方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4、 乙方必需严格按照行车管理规定,定期对接送车辆进行维护以及车辆自检,车辆必需按规定配备灭火器2个,确保车辆性能良好,安全可靠,车辆内外观整洁,车窗明亮,定期对车厢进行消毒,喷洒空气清新剂,保持洁净。需保持日常车辆清洁、车内无异味,安全设施完善,并保证车辆行驶安全。 5、 乙方必需为车辆提供相对固定的驾驶员,驾驶员应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服务态度,持有准驾车型为A的驾照,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人业资格证,并有5年以上驾龄且在55岁以下的男性驾驶员。驾驶员应严格遵守交通法规,谨慎驾驶,严禁超载,确保行车安全。甲方应配合乙方按照车辆核定座位数乘坐。乙方派遣的驾乘服务人员在工作期间,因自身违反交通法规,发生交通事故等问题被相关部门扣留证件,均不影响双方签订的合同执行,所造成的相关费用均与甲方无关。驾乘服务人员在服务期间,必须提供健康证。 6、 在接送途中如发生事故,造成车辆损坏、驾驶员及第三者伤亡的与甲方无关。乙方车辆因发生责任交通事故而导致车上人员或第三者受到伤害,乙方须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支付医疗费用和赔偿。 7、 乙方应依法每年交纳各种车辆税费,例如车辆承运人责任险费(注:车辆承运人责任险费必须达到60万元/座位)、车辆第三者强制险、营运费等各种费用。否则,由此造成的各种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8、 甲方在实际运营过程中,若个别线路因上座率等问题需要调整车辆、线路、车次等,乙方应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另行收费。甲方若临时需要暂时增减使用车辆,应提前2天以书面或电话形式通知乙方。甲方每学期用车始末均应提前3天以书面或电话形式通知乙方。 9、 乙方如遇车辆年检、维修等,需要临时更换其它车辆,必须提前1天通知甲方,乙方更换的临时车辆必须符合本合同规定的车辆要求。 10、 乙方派出的车辆要按规定的时间收发车辆,做到站正点、不误时。 11、 甲方规定的车辆行驶时间、始末地点及线路。(见附件)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无。

 

甲方: 福建商学院 乙方: 福州安豪旅游汽车客运有限公司
住所: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黄铺19号 住所: 福州市建新镇状元路90号
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 林嵘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张善明
联系方法: 26298150 联系方法: 13950317518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福州洪山支行
账号: 账号: 13110801040001701

签订地点:福州市鼓楼区


签订日期:2018年03月06日



关键字:租赁,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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