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公告受业主方委托发布,发布日期:2018-02-27,公告主要内容为:福建泉州晋江和洛阳江流域重点河段水葫芦整治及水面垃圾清理工程监理政府采购合同,所属区域:福建-泉州-晋江,所属行业分类:监理,招标编号:[350500]QZML[TP]2018001-1,公告类型:中标公告。
项目编号:[350500]QZML[TP]2018001-1
作者:
发布时间:2018-02-27
泉州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泉州市水利局
乙方:福建省江海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500]QZML[TP]2018001-1的晋江和洛阳江流域重点河段水葫芦整治及水面垃圾清理工程监理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无。。
2、合同标的
包号 | 品目号 | 品目名称 | 商品名称 | 数量 | 金额 | 基本需求 (品牌、型号技术指标等) |
交货期 | 售后服务要求 |
1 | 1-1 | 江、湖治理服务 | 江、湖治理服务 | 1 | 258000 | / | 服务时间:5年 | / |
合计: | 258000.00 |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贰拾伍万捌仟元整(¥2580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 5 天内进场;
4.2交付地点: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东海行政中心;
4.3交付条件:按采购人要求。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乙方应保证对施工单位的每月4次一年52次(含季度考核4次),5年合计260次现场整治清理工作的考核,达到220-260次且考核成绩在90分以上属验收合格。。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邀请。具体如下:本项目不邀请其他供应商参与验收。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按季度支付监理服务费,支付时间为甲方支付每季度工程进度款时,同步支付监理服务费。每季度监理服务费(万元)=25.8÷20=1.29万元,每次付款时应附监理报告一份和监理人员当季每月在监理现场的照片。
8、履约保证金
有,具体如下:(1)乙方在与甲方签订合同前,应向甲方提交合同总金额的5%作为履约保证金。(2)该履约保证金在服务期结束并经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予以无息退还。验收不合格不退。(3)履约保证金应在签订合同前的三天内提交,提交方式为:从基本户转帐或电汇,或基本户开户行出具的银行保函。
9、合同有效期
自2018年2月1日至2023年1月31日止。
10、违约责任
(1)甲方违约,应支付给乙方的违约金计算标准:违约金计算方式:未支付的监理服务酬金*同期银行存款日利率*违约日。(2)乙方违约,应支付给甲方违约金计算标准。违约金计算方式:违约金为监理报酬(扣除税金)的30%。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提交泉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无。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14.1、乙方应监督承包方(晋江和洛阳江流域重点河段水葫芦整治及垃圾清理中标方)认真履行晋江、洛阳江流域重点河段水葫芦整治及水面垃圾清理合同,打捞和处理水葫芦(包括水面垃圾、漂浮物、动物尸体等),有效遏制“两江重点河段”水葫芦滋生蔓延的势头,保证两江流域重点河段水面常年保持整洁,水质状况得到明显提升。
14.2、乙方应每月不定期检查承包方是否按投标文件承诺配备的作业人员和机械设备。监督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须统一穿着救生衣和保洁服装,佩证上岗,水上作业船舶使用统一水面保洁标记。
14.3、乙方应参加由泉州市水利局相关科(站)、局属单位的人员组成的考核组,及时组织开展对晋江和洛阳江流域重点河段水葫芦整治及垃圾清理工程的考核。具体工作详见《晋江、洛阳江流域重点河段水葫芦整治及垃圾清理项目管理考核细则》。
14.4、乙方在泉州市区必须有固定办公场所(提供产权证或租赁合同),设置组织管理机构、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管理机构要求配备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安全监理员等,并保证项目部至少有3位管理人员常驻,即总监理工程师1人(投标人拟派本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应持有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和本监理单位聘任其为总监理工程师的证明材料)、安全监理员2人(晋江和洛阳江流域各配置1人,安全监理员具有安全监理岗位证书或有权部门培训合格证书)。
14.5、工程安全及保险
(1)乙方监督承包方对项目部人员、船只、机械的安全教育和安全检查:定期检查承包方安全知识教育培训和制定安全规章制度;监督承包方对陈旧、漏水船只的维修和更换。
(2)承包方对队员的人身安全、船只等进行人身、财产保险,保险单复印件交留监理单位备查。
14.6、垃圾处理
清理出来的水葫芦等漂浮物应在24小时内清运到垃圾处理厂或进行无害化处理,并确保不“滴、撒、漏”,由乙方负责督促承包方执行。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捌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无。
甲方: | 泉州市水利局 | 乙方: | 福建省江海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
住所: | 东海行政中心C栋816 | 住所: | 泉州市丰泽区津淮街中段南侧水利水电大厦四楼西半部 |
单位负责人: | 单位负责人: | 林彬琳 | |
委托代理人: | 委托代理人: | ||
联系方法: | 22503810 |
联系方法: | 0595-22397218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账号: | 账号: | 35001656807052527067 |
签订地点:泉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