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公告受业主方委托发布,发布日期:2018-02-12,公告主要内容为:福建漳州平和县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质量监理与成果验收项目政府采购合同,所属区域:福建-漳州-平和县,所属行业分类:监理,招标编号:[350628]CX[TP]2017030,公告类型:中标公告。
项目编号:[350628]CX[TP]2017030
作者:
发布时间:2018-02-11
漳州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平和县农业局
乙方:福建省国土测绘院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628]CX[TP]2017030的平和县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质量监理与成果验收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无。
2、合同标的
包号 | 品目号 | 品目名称 | 商品名称 | 数量 | 金额 | 基本需求 (品牌、型号技术指标等) |
交货期 | 售后服务要求 |
1 | 1-1 | 测绘服务 | 测绘服务 | 4 | 137500 | 测绘服务质量监理 | 每周、每月或质量监理工作完成一个月内各规定时间节点 | 详见投标文件 |
1 | 1-2 | 测绘服务 | 测绘服务 | 350000 | 395500.00 | 测绘服务成果验收 | 合同签订后240天内交货 | 详见投标文件 |
合计: | 533000.00 |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伍拾叁万叁仟元整(¥5330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双方签订合同后成果验收于至2018年8月31日前完成,因项目实施单位数据提交不及时或数据质量问题影响检查验收的,工期可做相应顺延(以下关于工期描述参照本条规定执行);质量监理工作从2018年2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
4.2交付地点:品目号1-1、品目号1-2:福建省漳州市平和县农业局。;
4.3交付条件:详见采购文件。。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甲方全县三个作业合同包共240个行政村,约确权面积35万亩(最后以三个作 业技术服务单位实测完成的确权合计面积为准计算)的确权工作开展实施过程的质量管理进行监理服务;对三个作业合同包共240个行政村的确权工作成果进行检查验收服务。其中,合同包品目1:投标人至2018年8月31日前完成对全县三个作业合同包进行成果检查验收,并提交检查验收成果报告资料。以行政村为单位开展,覆盖辖区内100%的乡镇(场);以亩为单位计算标的,采购单位全县三个作业合同包共240个行政村,约确权面积35万亩(最后以三个作业技术服务单位实测完成的确权合计面积为准计算),亩单价1.13元,成果验收服务费标的价款计39.55万元;合同包品目2:投标人保证每周至少两天以上及配备2名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对作业单位开展确权工作进行监理,历时4个月,监理服务费标的13.75万元(春节假期应扣除实际休假时间的中标监理服务费)。投标人每期(以周为单位)应及时提供完善的各项监理材料、报告及整改措施和工作计划。。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乙方所有验收成果资料交付时间为合同签订后于2018年8月底前完成,并提交正式书面验收成果报告。验收完成后,签署验收报告,作为付款凭据之一。。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乙方按时完成合同包品目1全部检查验收工作并提交验收成果资料后,甲方于一个月内拨付合同包品目1标的金额90%,余下10%作为质量保证金抵押于甲方处(不计利息),一年后检查验收成果没有出现质量问题时,甲方再向乙方付清余款;乙方按时完成合同包品目2土地确权质量监理工作后,每周都能及时提供竞争性谈判文件、投标文件及本合同规定应提交的资料后,甲方于一个月内拨付合同包品目2标的金额100%的合同价款。乙方都必须开具有效正式发票。。
8、履约保证金
有,具体如下:合同价款的10%,即人民币5.33万元。合同签订前,履约保证金由乙方的基本账户开户银行转账或电汇的方式转入甲方指定的账户。开户名称:平和县农业局,开户银行:平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帐号:9081 0100 1001 0991 1105 12。
9、合同有效期
至2018年8月31日。如遇特殊情况,经双方合理协商,可以作出适当提前或延期。。
10、违约责任
10.1 合同签订后,如甲方擅自终止或解除合同,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万元,若乙方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超过违约金,甲方还应赔偿乙方损失(超过违约金的部分)。 10.2 甲方未在约定的应付款期限内支付乙方工作内容合同价款,则应按应付未付的总金额以日1‰计算支付违约金。 10.3 合同签订后,如乙方擅自终止或解除合同,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万元,若甲方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超过违约金,乙方还应赔偿甲方损失(超过违约金的部分)。 10.4 乙方未及时完成项目成果,未在约定时间内提交项目成果资料,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万元,若甲方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超过违约金,乙方还应赔偿甲方损失(超过违约金的部分)。 10.5 乙方违反本合同第11条(知识产权)约定,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万元,若甲方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超过违约金,乙方还应赔偿甲方损失(超过违约金的部分)。 10.6 乙方违反本合同第14条第3款(项目实际完成人)约定,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万元,若甲方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超过违约金,乙方还应赔偿甲方损失(超过违约金的部分)。 10.7 乙方违反本合同第4、6条约定,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处乙方服务项目总价款的15%的违约金。 10.8 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将本合同所涉工作内容全部或部分交给第三方完成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可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万元。。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无。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由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竞争性谈判文件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竞争性谈判文件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14.1 乙方服务内容、质量标准与服务方式
按竞争性谈判文件第三章“采购内容及要求”的服务内容、质量标准与服务方式等内容及“福建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确权登记颁证成果检查验收实施办法”(闽农地联〔2017〕10号)的要求执行。
14.2 项目需提交的成果资料内容和数量
按竞争性谈判文件第三章“采购内容及要求”所规定及福建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确权登记颁证成果检查验收实施办法(闽农地联〔2017〕10号)需提交的成果资料内容、验收材料、附表和数量等要求执行。
14.3 项目实际完成人
本合同所涉所有工作内容必须由乙方完成,未经甲方允许,乙方不得将本合同所涉工作内容全部或部分交给第三方完成。
14.4 工作所需的设备、技术、人员、生活所需及工作要求
完成本合同工作内容所需的设备、技术、人员、交通费、生活费及第三方村组工作人员劳务费用等所需,均由乙方自备或负责解决。
14.5 甲方义务及责任
对乙方的合同履行情况随时进行监督检查,对乙方提交的技术设计书及工作实施方案提出审核意见,对提交给乙方的资料负责,并协助乙方进场开展工作。
14.6 乙方义务及责任
14.6.1乙方自签订合同后7日内组织人员进场作业,同时须结合本竞争性谈判文件的成果要求进行工作计划安排,提交相应的组织实施方案(至少含工作计划方案、拟投入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及技术负责人和其他工作人员配备情况名单、仪器设备投入情况、技术实施方案、服务承诺等)
14.6.2 乙方应当根据技术设计书要求确保项目如期完成。
14.6.3 配合甲方对本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14.6.4 严格执行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保密局关于《测绘管理工作秘密范围的规定》(国测办字〔2003〕17号)之规定。工作完成后,所有项目数据资料及成果全部移交甲方,不准备份、复制提供给其它任何单位或个人。
14.7 合同的变更
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甲、乙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双方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该协议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经双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14.8 保密
甲乙双方保证对在讨论、签订、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对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及资料(包括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14.9 通知
14.9.1根据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
14.9.2 甲方通讯地址如下:漳州市平和县小溪镇东大路168号,邮编:363700
乙方通讯地址如下: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东渡路258号银龙大厦十楼,邮编:361013
14.9.3 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14.10 合同的解释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条款内容不明确,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本合同的原则、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及关联条款的内容,按照通常理解对本合同作出合理解释。该解释具有约束力,除非解释与法律或本合同相抵触。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伍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无。
甲方: | 平和县农业局 | 乙方: | 福建省国土测绘院 |
住所: | 小溪镇东大路168号 | 住所: |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东渡路258号银龙大厦十楼 |
单位负责人: | 黄堃 | 单位负责人: | 吴伟盛 |
委托代理人: | 朱友添 |
委托代理人: | 叶方宇 |
联系方法: | 13709383111 | 联系方法: | 15160098809 |
开户银行: | 平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 | 开户银行: | 中国银行厦门东渡支行 |
账号: | 9081 0100 1001 0991 1105 12 | 账号: | 407858475371 |
签订地点:漳州市平和县农业局
签订日期:2018年0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