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公告受业主方委托发布,发布日期:2016-06-28,公告主要内容为:山西晋中晋中市规划和城市管理局餐厨废弃物处理PPP项目征求意见,所属区域:山西-晋中,所属行业分类:其他,招标编号:市采,公告类型:招标预告。
晋中市政府采购中心餐厨废弃物处理PPP项目结果公示
市采中信字[2016]201号
现将市采磋字[2016]013号评标委员确定的评标结果公告如下:
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1、采购人
名 称:晋中市规划和城市管理局
联 系 人:任先生
联系电话:18235406159
2、集中采购机构
名 称:晋中市政府采购中心
联 系 人:弓女士
联系方式:0354-3032381
二、采购项目名称:餐厨废弃物处理PPP项目
采购项目编号:市采磋字【2016】013号
三、磋商公告日期:2016年5月31日
磋商日期:2016年6月13日
四、成交情况
成交供应商 |
地址 |
成交价格 |
北京首创环境投资有限公司 |
北京朝阳区西坝河东里18号 |
275元/吨 |
五、标的情况
本项目总投资5939.4万元,由中标社会资本负责工艺设计,设计日处理规模100吨/日,近期实现处理能力60吨/日。工程建设内容主要包括:餐厨垃圾收运系统,餐厨废弃物预处理系统,厌氧消化系统,沼气净化、储存、利用系统,沼液脱水系统,沼渣堆肥处理系统,污水处理系统,臭气处理系统,地沟油处理系统,餐厨废弃物杂质转运。
六、磋商小组成员
逯尧 张培骏 任丰润 吕春爱 闫小明
七、公示期限:五个工作日
特此公示!
晋中市政府采购中心
二○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山西省晋中市
餐厨废弃物集中收运处理
PPP项目合作协议
鉴于:
1、为引进专业公司提高项目投资和运营效率、减轻财政负担,晋中市人民政府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以下简称“PPP模式”)运作方式建设晋中市辖区范围内餐厨废弃物处理PPP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并授权晋中市规划和城市管理局选择本项目的社会资本投资人。经过资格预审以及竞争性磋商后,最终确定由北京首创环境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或“首创投资公司”)成为本项目的中标社会资本方。
2、晋中市规划和城市管理局(以下简称甲方或“晋中市规管局”)就本协议书的签署及履行事项已获得晋中市人民政府必要且充分的授权。
3、晋中市环腾特种垃圾处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或“晋中环腾公司”)为政府指定出资人,与首创投资公司为本项目共同投资设立项目公司,该项目公司作为本项目的项目法人以PPP方式实施本项目。
4、项目公司成立后,应当与晋中市规管局签订补充协议,由甲方依照本协议约定授予其本项目的特许经营权,并承继本协议项下应当由项目公司履行的职责和义务。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协议文件
1.1 协议文件组成
下列文件将本协议的组成文件,且每一文件都是相互关联和相互补充的,并都应作为本协议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来进行解释:
(1) 本协议
(2) 甲方与项目公司签订的《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理服务协议》
(3) 乙方与丙方签订的《股东出资协议》;
(4) 本协议签订前的会议纪要(如有);
(5) 其他构成本协议内容的文件。
1.2 协议文件地位
上述协议文件中第(1)项“本协议”为本协议各方之间所有协议文件的统领性文件。若上述协议文件之间出现不一致,应按上述协议文件排序作为本协议解释之优先顺序。
第2条 术语定义
2.1 术语定义
除非本协议另有特别说明,本协议以下术语应当作如下解释:
(1)本项目:指“晋中市餐厨废弃物集中收运处理项目”,其总设计规模为日处理 100吨餐厨废弃物,一次性规划,分期实施 。
(2)投资人:在本协议中特指北京首创环境投资有限公司。
(3)特许经营权:本协议中指甲方授予项目公司的、在特许经营期限内独家在晋中市特定行政区域范围内享有对晋中市餐厨废弃物“集中收集、运输、处理”的项目投资、设计、建设、运营管理、技术改造、设备维护,收取餐厨废弃物集中收运处理服务费的权利,并获得甲方可行性缺口补贴的权利。
(4)餐厨废弃物:指食品加工、餐饮服务、集体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余和废弃食用油脂等废弃物,其中废弃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
(5)日收运处理能力:指本项目正常运营期间,项目公司每日收运处理餐厨废弃物的数量。
(6)测试通过证明文件:指工程通过甲方及当地有关职能部门组织的功能测试后向项目公司颁发的证明文件。
(7)运营年度:正式付费日后的次年元月1日零时至该年的12月31日24时,正式付费日如不是元月1日,则从正式付费日零时开始至本年度12月31日24时视为一运营年度。
(8)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理可行性缺口补贴单价:指项目公司按照本协议规定每收运处理一吨餐厨废弃物而应向甲方收取的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理可行性缺口补贴。
(9)移交小组:指甲乙双方为进行项目移交而设立的临时组织机构。
(10)融资文件:指依适用法律批准的与项目的融资或再融资相关的贷款协议、票据、契约、担保协议、保函、外汇套期保值协议和其他文件,但不包括(1)与股权投资者的认股书或股权出资相关的任何文件。(2)与提供履约担保和维护保函相关的文件。
(11)重大法律变更:指在本协议签署日或其后发生的
(a)任何中国法律的变更,
(b)来自甲方的各级上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机构的规范性文件的变更,
(c)由于(a)或(b)导致对关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批准的重要条件的修改或增加并且导致本协议一方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协议或显著增加投融资、建设、运营、维护或移交的成本,
(d)适用项目公司承担的税收、税收优惠发生任何变化,
(e)法律或标准规范发生变化,并因此增加乙方或项目公司的资本性支出或运营成本。
(12) 正式付费日:项目公司按照本协议的约定试运营期届满之次日,即商业运营开始之日。
(13) 谨慎工程和运营惯例:指对同一项业务熟练和有经验的承包商或操作者,在相同或类似情况下,以可合理期望的技能、勤勉、谨慎和预见能力进行工程建设和项目运营的惯例标准。
2.2 其他特定缩语
除非本协议另有特别说明,本协议以下缩语应当作如下解释:
(1) T:指吨或一千(1,000)公斤(KG)。
(2) RMB: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3) KG:指一千克,质量单位。
(4) DCG:日收运处理能力测试。
第二章协议主体及合作方式
第3条 政府方主体基本情况
3.1 特许经营权授予方
甲方名称:晋中市规划与城市管理局
负责人:张晓平
3.2 政府指定出资人
丙方名称:晋中市环腾特种垃圾处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政平
营业执照号码:
组织机构代码证:
住所:
第4条 社会资本主体基本情况
乙方名称:北京首创环境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国宪
营业执照号码:91110108777643216k
组织机构代码证:91110108777643216k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19号10层1106
第5条 本项目合作方式
本项目采用BOT特许经营模式,即乙方与丙方共同出资成立特许经营项目公司,作为本项目的特许经营主体。项目公司成立后,在被授予的特许经营权范围内承担本项目投资、设计、建设、运营管理、技术改造、设备维护相关职责,并有权依照本协议约定获得甲方餐厨废弃物处理可行性缺口补贴的权利。特许经营期满,乙方向甲方或其指定第三方无偿移交本项目资产。
第三章 项目公司
第6条 项目公司的设立
6.1 本协议乙、丙双方应当在协议签署后30日内共同出资设立项目公司,该公司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出资方式为现金出资。
6.2 项目公司实现盈利的,丙方作为政府方出资人,不参与可分配利润的分配;
6.3乙丙双方应在项目公司成立后(以营业执照载明日为准)10日内,督促项目公司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形成有效股东会/董事会决议,以促成项目公司与甲方签订本协议之补充协议,承继本协议项下应当由项目公司履行的职责和义务,与甲方签订《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理服务协议》,明确项目公司在特许经营期内应当履行的职责和义务。
第四章 特许经营权
第7条 特许经营权的授予
甲方根据本协议授予项目公司在特许经营期间设计、融资、建设、运营、维护晋中市餐厨废弃物处理项目,提供收运、处理服务并收取费用的特许经营权利。
第8条 特许经营权经营期
除非依据本协议进行修改,晋中市餐厨废弃物集中收运处理项目工程的特许经营期为 30年,其中包含1年建设期,自本协议经各方签署并生效之日起算,至到期自然年度当日之前一日结束。
第9条 特许经营权的特性
9.1 费用和风险
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项目公司应在特许经营权经营期内自行承担本协议及附件规定的项目费用及风险,并负责工程的设计、建设、采购、安装、测试、试运营、运营及维护,以及在特许经营期满后将全部项目无偿移交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方。
9.2 独占性
根据本协议授予项目公司的特许经营权是独占的。在特许经营权经营期内,除非国家法律和相关政策发生变化或项目未能履行或未能完全履行其本协议项下的责任和义务,甲方承诺不将本协议项下的特许经营权的任何部分随意终止或授予其他任何一方。
9.3 接受服务与付费
在本项目的运营与维护期内,项目公司将根据本协议及其附件的规定,向甲方提供餐厨废弃物无害化资源综合利用收集、运输和收运处理服务,并按照本协议及其附件规定计价标准和程序向甲方收取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理可行性缺口补贴,同时亦有权获得本项目产生的副产品以获取收入。
9.4 项目融资
(1)在特许权经营期内,项目公司拥有本项目的设备和设施的所有权项目公司为本项目建设和运营管理需要融资的,融资方式以债权融资为主,股权融资为辅;
(2) 项目公司为本项目进行债权融资的,可以抵押或质押本项目的特许经营权和所有权。
(3) 项目公司为本项目采用股权融资模式的,需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
第五章 协议各方的一般义务
第10条 政府方的一般义务
10.1 获得批准
政府方应协助乙方以及项目公司获得必要的许可和批准,以便使项目公司履行本协议义务。政府方按照本条的规定给予项目公司的协助不应免除项目公司应当履行的获得在本协议下所需批准的义务。
10.2 依照本协议约定履行出资义务
(1) 丙方是依照中国法律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公司,是甲方下属全资子公司,由晋中市政府指定为本项目政府方出资人;
(2) 丙方应当严格按照本协议以及与乙方签订的《股东出资协议》履行出资义务,出资方式为人民币现金出资,不得抽逃出资。
第11条 社会资本方的一般义务
11.1 遵守法律和法规
乙方(项目公司)应始终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权力机构和人民政府所颁布的所有有关法律、法规和法令。乙方应遵照国家和项目所在地有关的工程技术规范、技术标准、建筑施工和环境管理的有关规章,做好建设、生产安全防范工作,以及按谨慎工程和运营惯例,建设、运营、维护本项目,使本项目满足规定的标准与要求,并始终处于良好的运营状态。
11.2 获得批准
本协议执行过程中,乙方(项目公司)需获得所有相关政府机构或公共服务机构要求的以乙方(项目公司)名义申请的各种许可、批准和许可证以备履行本协议之用。
第12条 协议各方共同的义务
12.1 互相保护
每一方均应保障、保护和防止损害另一方、并为其提供辩护,使其免于承担或者尽可能少的承担由于履行本协议所产生的任何性质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而引起的所有债务、损害、损失、费用、索赔,除非此种损害是由于寻求被保障一方的过失或故意行为或疏忽所造成的。
12.2 互相保护例外原则
因劳动纠纷所产生的债务或损害,不适用本条的互相保护原则。
第六章 项目的运营与维护
第13条 商业运营的先决条件
13.1 试运行合格
在试运行期间,项目设施运行正常,相关指标均达到规定的要求且能稳定保持,功能测试经过检测机构测试合格。
13.2完工验收合格
项目已通过甲乙双方以及其他政府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并书面确认。
第14条 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理可行性缺口补贴
14.1 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理可行性缺口补贴单价
1、 项目公司处理餐厨废弃物的数量应按《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理服务协议》的有关规定进行计量和结算。甲方向项目公司支付的初始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理可行性缺口补贴单价为人民币230元/吨,包含项目公司经营所涉及的税务费用。该单价不随乙方及项目公司实际建设投资调整(除政府提高建设标准或内容导致建设投资增加外)。
。
第七章 项目移交
第15条 特许经营权期满时的移交
在本项目特许经营权经营期期满后的第一天,乙方应将本项目全部资产无偿移交给甲方。
第八章 违约及赔偿
第16条 一般原则
无论本协议有无约定,任何一方违约,守约方均有权向违约方要求支付违约赔偿金,本协议对赔偿金数额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无约定的由守约方根据违约造成的损失,合理地向违约方主张违约赔偿金的数额。违约赔偿金的支付并不表示对违约方履行本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及责任的任何减免。
第九章 争议的解决
第17条 争议解决的程序
17.1 在寻求解决本协议所有争端或异议时,甲方和乙方应遵循以下顺序与步骤:
(1)双方首先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2)除本协议另有规定,若在尝试友好协商解决后三十(30)日内该争议仍未能解决,则任何一方可将争议提交专家小组。双方应向专家小组提供作出决定所需要的任何资料、证人,并协助调查。
(3)专家小组应在收到一方的争议裁决申请后三十(30) 日内或者双方均同意的其他期限内做出关于该等争议的书面决定,并送达双方。
(4)任何一方若在收到专家小组的书面决定后十五(15)日内不提出仲裁申请则视为对该等决定的认可并应服从专家小组的决定。
17.2 专家小组
专家小组由三(3)名专家组成,双方应分别委派一(1)位专家,上述专家在受委派后的七(7)日内,再共同指定第三名专家。
双方各自负担其委派的专家的费用,聘请第三名专家的费用由双方平均分担。
17.3 任何一方若对专家小组的书面决定有异议,可在收到专家小组的书面决定后十五(15)日内根据第18条规定提请仲裁。
第18条 仲裁
甲乙双方若未能根据本协议第17条解决争议、分歧或索赔,则任何一方可以将该争议、分歧或索赔提交晋中市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第19条 争议期间的继续履行
在争议、分歧或索赔提交仲裁以后,至相关部门作出最终裁决之前,双方应继续友好履行其本协议项下的其他所有义务。在此期间,若一方拒绝履行其本协议项下的其他所有义务,则该等行为视同违约。另一方有权根据本协议的规定追究其违约责任。
就争议、分歧或索赔提交仲裁以后并由相关部门做出最终裁决之后,双方应当根据该最终裁决结果对相关事项作妥善调整,以保证本协议继续友好履行。
第十章 协议修订与补充
第20条 协议的修订与补充
如果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甲乙双方应就本协议做出修改与补充:
(1)甲方要求餐厨废弃物处理量的变更;
(2)甲方要求对餐厨废弃物处理设施的增加或修改;
(3)《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理服务协议》发生相应的变更;
(4)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其他的政策性文件发生变更;
(5)发生不可抗力事件。
第21条 修正与补充协议生效
双方根据前述条款对本协议某一部分所作的修正或者补充,如果根据届时的相关法律或者法规的规定而涉及到需要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批准的,则自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批准之日开始对协议双方产生约束力。
第22条 约束力
所有被本协议各方承认的有效的对本协议书的修正或者补充,均应当得到各方(和/或包括将来任一方的承继者)的友好履行。与此相应的,任何没有得到协议各方以书面形式认可的对本协议书的修正或者补充,或者该修正或者补充虽然得到双方的认可,但是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届时相关的法律或者法规的规定而不予批准的,均不应当约束本协议书的任何一方当事人。
第23条 效力
任何记载对本协议书的有效的修正或者补充的书面文件或者书面材料,均与本协议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唯其内容与本协议书所冲突的部分,以补充或者修正的内容为准。
第十一章 其他条款
第24条 适用法律
本协议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
第25条其他条款
25.1 通知
(1)除非另有所述,本协议中的通知应以中文文字书面形式面呈、公认的快递、邮寄或传真按下述地址送至或发至各方:
甲方:晋中市规划和城市管理局
地址: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凤翔街中段
收件人: 任龙龙
电话:0354-3169297
传真:
乙方:北京首创环境投资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朝阳区西坝河东里18号中检大厦14层
收件人:闵洪东
电话:13581658965传真:
丙方:晋中市环腾特种垃圾处理有限公司
地址:晋中市榆次区北田镇杨梁村
收件人:石胜平
电话:13333547315
传真:
(2) 下述情况应视为已发送或寄出:(Ⅰ)如用信件进行的任何通信是由专人递交时,通过公认的快递或邮寄方式(挂号、要求回执)送寄;(Ⅱ)如用传真形式进行的任何通讯以上述号码适当地发出。
(3)如果一方的地址或联系人更改时,应在新地址或新联系人启用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
25.2 货币
本协议所涉及的成本、费用、违约金等的计量货币币种为人民币。
25.3 非弃权
任何一方除非通过书面通知弃权,均不被视为放弃在本协议中的任何条款中所享有的任何权利。
如果任何一方未坚持严格履行本协议中的任何条款,或未行使其本协议中规定的任何权利,均不应被视为对任何上述条款的放弃或对今后行使任何上述权利的放弃。
25.4 生效日期
(1)本协议于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本协议正本一式十五份,甲方、乙方、丙方各执五份,各份协议书正本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签字页,本页无正文)
甲方名称: 乙方名称:
印章 印章
授权代表:
姓名:
职务:
甲方名称:
印章
授权代表:
姓名:
职务:
签约日期:2016年 月 日
晋中市政府采购中心
2016年0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