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汶城市广场电梯采购项目公开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已由相关部门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泰安市泰汶汇金投资有限公司,建设资金为自筹资金,项目出资比例为100%,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电梯采购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交易中心进场编号:SJ-GC-20230208-02001
2.2 项目名称:泰汶城市广场电梯采购项目
2.3 供货期:根据招标人通知分批次供货,开始供货日期以招标人每批次书面通知为准,自接到招标人每批次书面通知且收到预付款后次日起60日内交货。
2.4 招标范围:具体采购内容详见第六章项目技术和商务要求。
2.5 质量标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规范标准并满足项目审批需要。
2.6 招标控制价:本项目招标控制价为2458万元,投标报价(即开标报价)不得有选择性报价和附有条件的报价,且不得等于或者高于招标控制价,否则其投标无效。
2.7标段划分:不划分标段
3、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3.1、投标人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电梯制造商或经制造商授权的代理商,具备提供本次货物制造和安装、售后维保能力;
3.2、投标人如为制造商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电梯)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如为代理商其经营范围内须具有电梯销售,所代理的电梯,其制造商必须满足本招标文件对电梯制造商的要求;
3.3、同一品牌只允许一个制造商或一个代理商参与投标,不接受同一品牌的制造商与代理商同时投标,也不接受同一品牌的多个代理商同时参与投标;
3.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招标文件获取
4.1.公告时间:2023年02月10日至2023年02月16日
4.2.下载地点:凡有意参加投标者,登录泰安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网址:www.taggzyjy.com.cn)下载招标文件;
各投标单位通过泰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注册通道”入口进行免费注册(用户类型选择“投标人”)。完成系统注册的投标单位可直接登陆泰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交易系统”入口针对本项目领取招标文件。
拟参加本项目的投标企业须办理并取得企业数字证书(CA)身份认证密匙或“标证通APP”移动CA后,方可加密生成及上传电子投标文件。本项目实行网上电子投标、网上不见面开评标。相关资料操作手册在泰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交易指南-CA办理中,查看对应身份的操作手册。请各市场主体自主选择办理数字证书,相关事宜请与交易中心CA数字证书办理窗口联系,联系电话:0538-6288116;或扫描“移动数字证书”二维码办理移动CA数字证书。已办理且在有效期内的可直接登录系统,泰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窗口服务电话0538-6288136。
投标文件制作软件及相关操作说明请登陆泰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网服务指南-下载中心查看。请各投标人获取招标(采购)文件后及时登录泰安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会员系统查阅接收澄清修改文件并及时关注泰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交易信息栏(答疑/变更、更正公告)信息,如因投标人未及时查看交易平台信息而对自身造成损失,相关责任自行承担。
5、投标文件的递交
5.1加密电子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2023年03月07日09点00分(北京时间)。投标人应在截止时间前通过泰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网址:www.taggzyjy.com.cn)递交电子投标文件。
5.2投标人无需到达开标现场,请通过泰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不见面开标”入口远程解密投标文件。
5.3本项目实行网上电子投标、网上不见面开评标。相关资料操作手册在泰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精细化服务,按照交易主体性质点击进入不同的栏目下载对应的操作手册。
5.4投标截止时间以后泰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系统不再接收任何投标文件。
6、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
本项目招标公告在泰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发布。
7.联系方式
招标人:泰安市泰汶汇金投资有限公司
地 址:泰安市迎春路中段
联系方式:0538-8510602
招标代理机构:山东君和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山东省泰安市迎春路18号
联系人:杨磊
联系方式:17753828179
8、异议和投诉
线上异议(质疑)与投诉。依据泰公管联席办〔2021〕6号通知要求,投标人在满足异议(质疑)与投诉条件下,可在线提出。
8.1线上异议(质疑)。投标人满足异议(质疑)条件可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向招标(采购)人、代理机构提出异议(质疑);异议(质疑)应符合本项目招标文件“异议(质疑)与投诉”章节有关要求;线上与书面异议(质疑)具有同等效力;出现线上线下同时提出时,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应同时答复。
8.2线上投诉。满足投诉条件的投诉主体可通过电子监管平台向市建设工程招投标指导服务中心(联系电话:0538-6289169)提出投诉。
投诉书应符合本项目招标文件“异议(质疑)与投诉”章节有关要求;线上与书面投诉书具有同等效力;线上线下同时提出时,投诉受理部门应同时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