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概况
东平县中医院急诊楼附属楼建设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泰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网上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2年04月26日14点0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项目编号:DP-GC-20220404-03-01、02、03
项目名称:东平县中医院急诊楼附属楼建设项目
预算金额:本项目预算控制价为1395.805248万元,其中第一标段:1201.389353万元,第二标段:130.101819万元,第三标段:64.314076万元。
采购需求:详见招标文件、图纸及工程量清单
合同履行期限:第一标段160天,第二、三标段60天
标段划分:本项目共划分为三个标段,其中:
第一标段:东平县中医院急诊楼附属楼建设项目(建筑工程);
第二标段:东平县中医院急诊楼附属楼建设项目(暖通工程);
第三标段:东平县中医院急诊楼附属楼建设项目(消防工程);
注:投标人均可投报上述三个标段,但只允许成交一个标段。
二、
2.1投标人须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相关条件;
2.2投标人须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或以上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应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具备有效的企业或组织合法经营权的凭证、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
2.3拟派项目经理须具备建筑工程专业贰级或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且未在其他正在施工或正在承接的项目中担任项目负责人;
2.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第二标段:
2.1投标人须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相关条件;
2.2投标人须具备建筑机电安装专业承包叁级或以上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应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具备有效的企业或组织合法经营权的凭证、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
2.3拟派项目经理须具备机电工程专业贰级或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且未在其他正在施工或正在承接的项目中担任项目负责人;
2.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第三标段:
2.1投标人须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相关条件;
2.2投标人须具备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贰级或以上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应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具备有效的企业或组织合法经营权的凭证、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
2.3拟派项目经理须具备机电工程专业注册贰级或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且未在其他正在施工或正在承接的项目中担任项目负责人;
2.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2022年04月06日8时30分至2022年04月12日16时30分,每日上午8:30至11:30,下午13:30至16:3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2、领取地点:本项目投标人须在本招标公告期限内登录泰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网址:。
3、招标文件获取方式:投标人需在网上下载电子版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以答疑后修改的最终文件为准,投标人应下载最终文件制作电子投标文件。请各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后,及时关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澄清文件下载”栏目及公共资源交易网-政府采购交易信息栏目发布公告(招标公告、变更公告)信息;如因潜在投标人未及时查看交易平台信息而对自身造成损失,相关责任由各投标人自行承担。
4、售价:0元。
5、其他说明:本项目实行不见面开标,投标人无需到达开标现场,需登录泰安市公共资源不见面开标系统进行远程解密投标文件,具体操作详见虚拟开标大厅-投标人操作手册。
2022年04月26日下午14时00分。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本项目招标公告在泰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
1.采购人信息
名称:东平县中医院
地址:东平县城驻地
联系方式: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东平县公共资源交易有限公司
地 址:东平县东平街道稻香街81号
联系方式: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王庆梅
电 话:13583871667
4.监督单位:东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程建设科
监督电话:0538-2858196
8.1潜在投标人对招标公告有异议的,可以采用书面形式或网络(登录泰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系统账户,进入“我的项目-项目流程”,点击“异议”)形式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提出;
8.2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形式或网络(通过泰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系统)形式予以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8.3接收异议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联系人:王庆梅
联系方式:13583871667
地址:东平县东平街道稻香街81号
邮编:271500
8.4招标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答复或异议提出人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的异议答复不满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3日内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向东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程建设科(联系方式:0538-2858196,地址:东平县平湖路中段)投诉。
8.5异议提出人提出异议或投诉人提出投诉时,应依法提供有效线索、相关证据及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