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招标公告(适用于公开招标)
巴州区新能源新材料产业园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一期)、巴州区新能源新材料产业园供水(一期) 建设项目、巴州区新能源新材料产业园污水处理厂(一期)建设项目监理(项目名称)监理/标段
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
1.1本招标项目巴州区新能源新材料产业园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一期)、巴州区新能源新材料产业园供水(一期) 建设项目、巴州区新能源新材料产业园污水处理厂(一期)建设项目监理(项目名称)已由巴中市巴州区发展和改革局(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以巴区发改行审可研【2021】 59 号、巴区发改行审【2021】 15 号、巴区发改行审【2021】 16 号、巴区发改行审【2020】379号、巴区发改行审【2020】 380 号(批文名称及编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巴中汇鑫发展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其他来源:业主自筹(资金来源),项目出资比例为100%,招标人为巴中汇鑫发展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监理进行公开招标。
1.2本招标项目由巴中市巴州区发展和改革局(核准机关名称)核准(招标事项核准文号为巴区发改行审可研【2021】 59 号、巴区发改行审【2021】 15 号、巴区发改行审【2021】 16 号、巴区发改行审【2020】379号、巴区发改行审【2020】 380 号)的招标组织形式为委托招标。 招标人选择的招标代理机构是 重庆大正建设工程经济技术有限公司。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建设地点:巴州区曾口镇。
2.2 建设规模: ① 整理工业用地 806 亩; 新建产业园配套标准化厂房 10 万平方米, 工业(新源)大道 2700 米(其中 I 段长 1100 米、宽 32 米; II 段长 1600 米、宽 16 米) , 配套管网、绿化、亮化等工程。② 新建日供水能力 2 万吨供水厂 1 座, 占地约 51 亩, 以及配套工程建设。③ 新建日处理 1.5 万吨污水处理厂 1 座, 占地约 27.64 亩, 以及配套工程建设。
2.3 监理服务期限:施工工期+缺陷责任期;
2.4 招标范围:本项目全部内容的监理工作;
2.5 标段划分:监理一个标段
2.6 投资额:项目总投资 65000 万元
(说明本次招标项目的建设地点、规模及投资额、监理服务期限、招标范围、标段划分及标段投资额等)。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
3.1.1资质要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市政公用工程监理乙级及以上资质和房屋建筑工程监理乙级及以上资质(省外企业需提供《四川省省外企业入川承揽业务验证登记证》或带 二维码的《四川省省外施工、监理企业入川承揽业务省厅基本信息录入 证 》)。
3.1.2业绩要求:
?近年(2019年01月0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不少于3年)已完成或新承接或正在监理不少于1(1 至3个)个类似项目。类似项目是指:总投资不低于2亿元的市政公用工程监理业绩或总投资不低于2亿元的房屋建筑工程监理业绩。
3.1.3总监理工程师的资格要求:具有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专业: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执业证书,/(业绩要求),须为本单位人员(若为联合体投标,须为联合体牵头人人员)。
3.2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 2022年 02月18日开始登陆:巴中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网站(http://zwhjy.cnbz.gov.cn/)“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中“建设工程招标投标”,通过数字证书免费下载招标资料(招标文件、技术资料等)。
4.2 招标人不提供招标文件获取的其他方式。
5. 投标文件的递交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22 年 03月 10日 09时00 分,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在线递交经投标人数字证书加密的数据电文形式投标文件。
6.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和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和 四川建设网、巴中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网站(公告发布的其它媒介名称)上发布。
7. 联系方式
招 标 人:巴中汇鑫发展有限公司
地 址:巴中市巴州区江北大道西段45号九楼
邮 编:636600
联 系 人:孟先生
电 话:0827-5111619
传 真:/
电子邮件:/
网 址:/
开户银行:/
账 号:/
?招标代理机构:重庆大正建设工程经济技术有限公司
地 址:成都市金牛区蜀西路399号中海海科大厦B座1008
邮 编:610000
联 系 人:郑女士
电 话:028-86669985
传 真:/
电子邮件:/
网 址:/
开户银行:/
账 号:/
2022年01月16日
注:
(1)若划分标段,则填写标段序号;若划分为两个及以上标段,应分别明确各标段的具体内容、划分情况。
(2)招标人对投标人的资质要求,应是国家对投标人资质的强制性规定。不是国家规定必须具备的资质,不得作为资质要求。
(3)招标人对投标人的类似项目业绩要求,设置的投资额、面积、长度等规模量化指标不得高于本次招标工程相应指标,类似项目业绩的定义应明确,用语准确无歧义。
(4)招标人要求投标人需具备的资质一个项目(标段)为一个,因特殊情况需要两个以上资质的,应当接受投标人组成联合体投标,且限定的联合体成员数量不得少于设定的资质个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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