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概况:肥城市蔚蓝碳中和科技产业园生产车间建设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泰安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会员系统领取招标文件,并于2022年1月27日08点3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1.1交易进场编号:FC-GC-20220105-01
1.2项目名称:肥城市蔚蓝碳中和科技产业园生产车间建设项目
1.3标段划分:本项目共划分为一个标段。
1.4预算金额(最高限价):本项目总预算金额1106.27872万元。
1.5采购需求:肥城市蔚蓝碳中和科技产业园生产车间建设项目位于肥城市王瓜店街道办事处北仪仙村,其中生产车间建筑面积8605m2,地上一层,车间建筑高度9.30m,局部6.30m,结构形式为门式轻钢结构(具体详见设计图纸及工程量清单) 。
1.6工期:150日历天。
1.7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2.1 资质条件:投标人须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或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2.2 项目负责人资格: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须具备建筑工程专业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且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且未担任任何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含预中标项目)的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经合法变更后投标的,被更换的项目负责人6个月内不得在全省范围内参加投标,否则投标无效;
2.3 投标单位注册地在肥城市行政区域内的开具“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说明”,外地单位不再开具;
2.4 山东省外企业须在山东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进行注册并验证通过;
2.5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信用山东(credit.shandong.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投标无效。(以投标截止日当天网站显示的内容为准);
三、获取招标文件:
3.1时间:2022年1月6日至2022年1月12日。
3.2地点:请登录泰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平台会员系统领取招标文件。
各投标单位通过泰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新版交易平台“注册通道”入口进行免费注册(用户类型选择“投标单位(企业)”)。完成系统注册的投标单位可直接登陆泰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新版交易平台“交易系统”入口针对本项目领取招标文件。
3.3方式:请各投标企业(供应商)仔细阅读泰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右侧CA办理模块中《CA数字证书办理指南(供应商)》并按要求办理及续期。相关事宜请与交易中心CA数字证书办理窗口联系,联系电话:0538-6288116,已办理且在有效期内的可直接登录系统。
请各投标人获取招标(采购)文件后及时登录泰安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会员系统查阅接收澄清修改文件并及时关注泰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答疑/变更公告)信息,如因投标人未及时查看交易平台信息而对自身造成损失,相关责任自行承担。
3.4售价:0元。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及地点
4.1加密电子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21年1月27日8时30分(北京时间)。
4.2投标单位无需到达开标现场,投标单位登录“泰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网”首页→“电子化交易”→“不见面开标平台”进行远程解密投标文件。
注:本项目实行网上电子投标、网上不见面开标、网上评标。相关操作手册《山东CA数字证书(电子印章)办理须知》、《投标文件制作软件下载和安装操作说明》、《不见面开标大厅-投标人操作手册》等请登录泰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新版交易平台→服务指南→常见问题(http://www.taggzyjy.com.cn:8081/fwzn/003005/003005002/moreinfo.html)下载查看。
五、公告期限:
本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六、公告媒体: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泰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
七、联系方式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肥城城投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地 址:山东省泰安市肥城市新城龙山路 008 号
联系人:姚经理
电话:0538-6380281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山东荣智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肥城市新城街道银泰隆大厦三楼
联系人:张晓明
电话:186538310770538-3217668
八、质疑与投诉
8.1潜在投标人对招标公告有异议的,可以采用书面形式或网络(登录泰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系统账户,进入“我的项目-项目流程”,点击“异议”) 形式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提出;
8.2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形式或网络(通过泰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系统)形式予以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8.3接收异议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联系人:张晓明
联系方式:18653831077 0538-3217668
地址:肥城市新城街道银泰隆大厦三楼
邮编:271600
8.4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答复或异议提出人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的异议答复不满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3日内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向同级财政部门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