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招标公告(未进行资格预审,适用于公开招标)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审判法庭与金堆新区停车场及配套设施合建项目 (项目名称)施工 一 标段
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
1.1本招标项目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审判法庭与金堆新区停车场及配套设施合建项目 (项目名称)已由 广元市朝天区发展和改革局 (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以 广朝发改项目〔2020〕165号、广朝发改项目〔2021〕1号 (批文名称及编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 ,建设资金来自2020中央预算内资金、省预算内资金及地方配套 (资金来源),项目出资比例为 100% ,招标人为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1.2本招标项目由 广元市朝天区发展和改革局 (核准机关名称)核准(招标事项核准文号为 广朝发改项目〔2020〕165号、广朝发改项目〔2021〕1号 )的招标组织形式为 委托招标 (□自行招标 R委托招标)。招标人选择的招标代理机构是 四川志泽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建设地点:广元市朝天区
2.2建设规模:新建审判法庭6440平方米,新建停车场2015平方米,新建综合用房1496.16平方米,本标段为项目建筑主体建设,建设内容详见工程量清单及图纸内容。
2.4计划工期:540个日历天
2.5招标范围:本项目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所示全部内容。
2.6标段划分:施工一个标段。
(说明本次招标项目的建设地点、规模及投资额、计划工期、招标范围、标段划分及标段投资额等)。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
3.1.1资质条件: 具备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 。
3.1.2业绩要求:
R近年( 2018 年 01月 0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不少于3年)(多项选择:R已完成□已完成或新承接或正在施工)不少于 1 (1 至3个)个类似项目。类似项目是指: 2018年以来承接过且已完成的单项合同金额不小于3000万的公共建筑业绩(业绩须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已公示“竣工验收”的施工业绩,须提供网络截图,业绩工程用途体现为公共建筑)。
□无业绩要求。
3.1.3项目经理的资格要求:
R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资格: 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专业)(级别)建造师,具有省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证), /(业绩要求) ,须为本单位人员(若为联合体投标,须为联合体牵头人人员)。
□园林绿化工程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资格: (职称级别)专业技术职称, (业绩要求) ,须为本单位人员(若为联合体投标,须为联合体牵头人人员)。
3.2本次招标□接受 R不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
3.3各投标人均可就上述 1 (具体数量)标段投标 。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21年12月30日00时00分至2022年1月4日23时59分开始登录: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广元市)(网址:)—“电子交易平台”,通过数字证书免费下载招标资料(招标文件、技术资料等)。
4.2 招标人不提供招标文件获取的其他方式。
5. 投标文件的递交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22 年01 月20 日09 时30 分,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在线递交经投标人数字证书加密的数据电文形式投标文件。
6.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和 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广元市) (公告发布的其它媒介名称)上发布。
7. 联系方式
招 标 人: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
地 址: 广元市朝天区朝天镇青云路73号
邮 编: 628012
联 系 人: 陈先生
电 话:0839-5595030
传 真: /
电子邮件: /
网 址: /
开户银行: /
账 号: /
招标代理机构: 四川志泽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 成都市成华区双林路44号
邮 编: /
联 系 人: 徐先生
电 话: 028-84383659
传 真: 028-84383659
电子邮件: /
网 址: /
开户银行: /
账 号: /
2021 年 12 月 27 日
注:
(1)若划分标段,则填写标段序号;若划分为两个及以上标段,应分别明确各标段的具体内容、划分情况。
(2)招标人对投标人的资质要求,应是国家对投标人资质的强制性规定。不是国家规定必须具备的资质,不得作为资质要求。
(3)招标人对投标人的类似项目业绩要求,设置的投资额、面积、长度等规模量化指标不得高于本次招标工程相应指标,类似项目业绩的定义应明确,用语准确无歧义。
(4)招标人要求投标人需具备的资质一个项目(标段)为一个,因特殊情况需要两个以上资质的,应当接受投标人组成联合体投标,且限定的联合体成员数量不得少于设定的资质个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