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公告受业主方委托发布,发布日期:2021-07-27,截止日期:2021-07-30,公告主要内容为:新疆阿克苏沙雅县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沙雅县2021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取暖用煤第三标段采购项目竞价公告,所属区域:新疆-阿克苏-沙雅县,所属行业分类:其他,招标编号:SYZFCG-2021-029,公告类型:招标公告。
项目概况
沙雅县2021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取暖用煤第三标段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政采云平台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1年07月30日 17:30(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SYZFCG-2021-029
项目名称:沙雅县2021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取暖用煤第三标段采购项目
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
预算金额(元):1815900
最高限价(元):1815900
采购需求:
合同履约期限:详见招标文件
本项目(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供应商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1)《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2)《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4)《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供应商为中小企业/小微企业,供应商为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企业。
3.本项目的资格要求:
3.1.具备有效的三证合一营业执照原件(营业执照上具有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内涵盖所采购货物的生产或销售企业。为保障我县冬季运煤的及时性,报名时需提供阿克苏地区范围内煤炭存量的真实图片,且煤炭存量大于等于报名标段的60%(提供虚假图片,将取消报名资格)。
3.2具有良好的社会保障资金的记录(提供2021年近期三个月的企业社保缴费记录证明);
3.3提供近两年的财务审计报告(成立不足一年提供成立至今财务报告);
3.4法人代表或其委托代理人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委托代理人还应提供《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原件;
3.5提供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中国政府采购(www.ccgp.gov. cn)查询信用记录查询信用记录,查询结果截图并加盖公章(截止时点为投标截止时间), 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没有资格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
3.6提供有效期内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
3.7如果是销售企业,应提供销售企业与煤炭生产厂家有效的销售协议或合作协议;
3.8本项目仅面向中小微企业招标,开标时,本项目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携带《中小微企业声明函》。
4.相互关联的存在实际控制、管理关系的两个企业,不得参加同一项目的投标 (报名时以上资料提供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单独的复印件、扫描件及公证件均不接受报名)。
投标人开标现场须携带:
⑴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或公证件;
⑵提供有效期内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
⑶提供近两年的财务审计报告(成立不足一年提供成立至今财务报告);
⑷提供近期不少于三个月法人和授权委托人两人以上社保缴纳记录(必须有社保机构盖章);
(5)法人代表或其委托代理人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委托代理人还应提供《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原件;
(6)如果是销售企业,应提供销售企业与煤炭生产厂家有效的销售协议或合作协议;
(7)“信用中国”和“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查询结果。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2021年07月27日至2021年07月29日,每天上午10:00至14:00,下午16:00至20: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政采云平台
方式:政采云平台报名成功后自行下载
售价(元):0
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1年07月30日 17:30(北京时间)
地点:沙雅县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一室
五、响应文件开启
开启时间:2021年07月30日 17:30(北京时间)
地点:沙雅县育才北路9号(沙雅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一室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1、本公告同时在新疆政府采购网和沙雅县门户网同时发布;
2、请投标单位随时关注本项目的澄清、答疑、变更事项。
八、凡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沙雅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地 址:沙雅县人民南路10号
联系方式:0997-8332398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沙雅县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 址:沙雅县育才北路9号
联系方式:0997-8334393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汪静
电 话:0997-8334393
附件信息:
竞争性谈判公告SYZFCG--2021-029.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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