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公告受北京市顺义区李桥镇人民政府委托发布,发布日期:2020-03-24,截止日期:2020-04-14,公告主要内容为:顺义区[顺义]北京市顺义区李桥镇2017年平原造林管护项目招标公告,所属区域:北京-顺义区,所属行业分类:其他,招标代理: 北京明鉴同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采购业主:北京市顺义区李桥镇人民政府,招标编号:李财预指(2020)第139号,招标文件售价:¥500.0元,开标地点:北京市顺义区仓上街8号三层会议室,公告类型:招标公告。
北京明鉴同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受北京市顺义区李桥镇人民政府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北京市顺义区李桥镇2017年平原造林管护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项目名称:北京市顺义区李桥镇2017年平原造林管护项目
项目编号:李财预指(2020)第139号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李先生
项目联系电话:010-89441188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北京市顺义区李桥镇人民政府
地址:北京市顺义区李桥镇头二营村
联系方式:李晓山、010-89426028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北京明鉴同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联系人:李工 010-89441188
代理机构地址: 北京市顺义区仁和地区顺通路西侧
一、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项目名称:北京市顺义区李桥镇2017年平原造林管护项目
采购内容:北京市顺义区李桥镇2017年平原造林管护项目 总面积326.7亩,涉及南半壁店村、西大坨村、临清村、芦各庄村、堡子村、南庄头村,对其进行园林养护工作。
采购用途:为了进一步搞好李桥镇平原造林工作,巩固造林成果。
简要技术要求:必须达到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及北京市、行业的有关法规、规范的要求及相关文件要求的质量标准。
服务期限:32个月
二、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且经营范围包含园林绿化施工、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具有依法缴纳税款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参加本次招标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7、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网站查询截图并加盖单位公章,查询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和“信用中国”网站);8、投标人必须向采购代理机构购买招标文件并登记备案,未经向采购代理机构购买招标文件并登记备案的潜在投标人均无资格参加本次投标;9、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三、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及地点等:
预算金额:232.43616 万元(人民币)
时间:2020年03月24日 09:00 至 2020年03月30日 16:0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北京市顺义区仓上街8号北京明鉴同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招标部
招标文件售价:¥500.0 元,本公告包含的招标文件售价总和
招标文件获取方式:投标报名及购买招标文件需携带以下材料: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法人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2、经办人需携带投标单位的授权委托书、法人身份证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3、如法定代表人本人参加项目报名则需提供法人资格证明书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4、社会保障资金缴纳记录(仅限近半年内任意1个月的有效票据凭证复印件并加盖本单位公章);5、依法缴纳税收的证明材料(仅限近半年内任意1个月的有效票据凭证复印件并加盖本单位公章)。
四、投标截止时间:2020年04月14日 09:00
五、开标时间:2020年04月14日 09:00
六、开标地点:
北京市顺义区仓上街8号三层会议室
七、其它补充事宜
本项目不接受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的投标报名;
发布公告的媒介:中国政府采购网、北京市政府采购网、以及北京市顺义区政府采购网发布;
公告期限:5个工作日
八、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1)执行《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04]185号);
(2)执行《财政部 环保总局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号);
(3)执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
(4)执行《财政部关于开展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方案》(财库[2011]124号);
(5)执行《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
(6)执行《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
(7)执行《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
(8)《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微企业力度的通知》(京财采购〔2020〕195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