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公告受不得有招标文件规定以外的任何增减或改动。委托发布,发布日期:2017-05-27,公告主要内容为:四川凉山西昌市西大路巴汝乡段水毁改线工程,所属区域:四川-凉山-西昌,所属行业分类:工程,采购业主:不得有招标文件规定以外的任何增减或改动。,公告类型: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
西昌市西大路巴汝乡段水毁改线工程(项目名称)项目代建管理招标公告
1. 代建招标条件
1.1本代建招标项目西昌市西大路巴汝乡段水毁改线工程(项目名称)已由西昌市发展改革和经济信息化局(全过程代建管理的为项目建议书审批机关名称,建设实施代建管理的为可研批复、实施(设计)方案、资金下达计划等机关名称)以西发改经信【2017】143号(项目建议书或批文名称及编号)批准建设,现已具备代建管理单位招标条件。
2. 项目概况
2.1 项目业主:西昌市公路管理局
2.2 建设地点:起于西昌市西大路K47+000附近,终点为巴汝乡政府。
2.3 项目规模:线路起于西大路,加宽利用原有村道展线3公里后,路线向北布线改线新建,跨过柞房沟后止于巴汝乡政府,路线全长5.313公里,路基宽度6.5米,路面宽度6米,设计时速20公里/小时,采用四级公路进设计。建设内容包括对原水泥混凝土老路进行破碎后,重新铺筑路面结构层,在充分利用原路路基的情况下对路基宽度进行加宽改造。
2.4 计划工期:360日历天;计划开工时间:2017年7月
2.5 项目总投资:3305.32万元
2.6 项目资金来源:西昌市财政出资
2.7代建范围:采用建设实施(全过程或建设实施)代建管理。
2.8代建周期:从签订代建合同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投标人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营业执照包含“工程项目管理”或“工程管理服务”内容,并且具有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咨询丙级及以上或工程造价咨询乙级及以上或工程招标代理暂定级及以上或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预备级及以上资质,近 0 (0-5)年已完成不少于 0 (0-3)个类似项目业绩,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工程项目管理能力。
3.2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17年6月1日0时0分(北京时间,下同)至2017年6月5日 23 时 59 分(不少于3个工作日)在《四川建设网》通过《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投标系统》凭单位CFCA数字证书报名并下载招标资料(联系电话:028-85569858)。
4.2 网络服务费200元。
4.3 本次招标不提供其他任何报名和招标文件获取的方式。
5. 随机抽取中标人
5.1 投标人代表应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17年6月12日15时00分,地点为凉山州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本项目开标室(西昌市航天大道三段七号)带齐以下资格审查材料参加随机抽取,(到现场的投标人代表应满足“凉府发(2012)30号”文件的规定)。
5.2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1)投标人法人营业执照;
(2)资质证书或凉山州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查验原件留复印件,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单位章);
(3)拟任项目负责人和主要专职技术人员有效的二代居民身份证、职称证(身份证、职称证查验原件留存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复印件);
(4)投标人为拟任项目负责人和主要专职技术人员缴纳的最近连续6个月养老保险(查验原件留存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复印件;最近连续6个月养老保险是指自开标时上月或上上月起向前推算不间断6个月,按规定缓交的和不再需要交纳的应提供社保部门的证明);
(5)投标人通过四川省建筑市场与诚信信息平台门户网站(http://www.scjst.gov.cn:8081/xxc xindex.aspx)查询包括投标人代表、拟任项目负责人和主要专职技术人员证书信息、继续教育、科研成果、优良行为、不良行为、在建项目等投标人相关信息,并提供加盖投标人单位章的在线网络查询打印件(查验并留存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打印件)。
(6)招标人单位住所地或招标项目所在地人民检察院(州检察院或项目业主单位住所地或招标项目所在地县市检察院均可)查询出具投标人《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查验原件留存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复印件)。
5.2 投标人不符合第5.1款要求的、投标人代表迟到或不是亲自参加随机抽取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5.3 招标人按规定随机抽取1个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
5.4 随机抽取在投标人代表和有关监督部门现场监督下进行。
6.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在四川建设网、凉山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发布。
7. 联系方式
招标人:西昌市公路管理局
地 址:西昌市三岔口南路236号
邮 编:615000
联系人:刘女士
电 话:0834-2162839
传 真:0834-2162839
2017年5月22日(上网时间)
注:(1)招标人应对本招标公告不加修改地引用。招标人除在下划线空格处按规定和要求填写外,招标人不得有招标文件规定以外的任何增减或改动。
(2)要求“加盖投标人单位章”的,是指加盖投标人单位(法定名称)章(鲜章),不得使用专用印章(如经济合同章、投标专用章等)或下属单位印章代替。
(3)招标文件上网后,招标人不得修改招标文件。因特殊情况确需修改招标文件的,经原备案部门重新备案后,撤销已发布的招标公告,通知已参加招标的投标人,并重新发布招标公告。给投标人造成损失的,由招标人承担。
(4)《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凉山州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管理办法的通知》(凉府办发〔2016〕56号):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代建管理是指国有投资公司(含为实施某一项目专门设立的公司,即特殊目的公司(SPV))等国有投(融)资单位或专业化项目管理单位作为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代为履行项目法人职责,负责代建项目组织实施和建设管理,项目竣工验收后移交项目法人的管理模式。
代建管理分为全过程代建管理和建设实施代建管理。全过程代建管理是指代建单位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下同),负责代建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征地拆迁、施工图编制、施工、监理、采购、竣工验收直至保修期结束等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建设实施代建管理是指由项目法人完成项目建议书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等前期工作,代建单位根据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负责代建项目初步设计、施工图编制、施工、监理、采购、竣工验收直至保修期结束等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包括:
(一)各级财政预算资金;
(二)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资金;
(三)政府依法举债所筹资金;
(四)国家对外借款或担保所筹资金;
(五)法律、法规、规章认定的其它政府投资资金。
第五条适用本办法的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包括:
(一)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等有关单位及其派出机构的办公业务用房、培训教育用房等项目;
(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民政、劳动社保及广播电视等社会事业项目;
(三)看守所、拘留所、戒毒所、消防设施、法院审判用房、检察院技术侦察专业性用房等设施项目;
(四)非经营性环境保护、市政基础设施、城市防洪设施以及水利设施等项目;
(五)其他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政府投资项目。
第六条凉山州由行政事业单位担任项目法人,总投资200万元及以上的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除抢险救灾、涉及国家安全或保密、因技术或工程质量有特殊要求外,应当实行代建管理。
第七条实行代建管理的项目,应当按国家建设工程基本建设程序及有关管理规定,严格落实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等相关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代建项目应当通过招标方式依法确定代建单位。两次招标流标经招标事项核准部门同意,选择专业化项目管理单位经州政府常务会议同意或选择国有投资公司(含特殊目的公司(SPV))等国有投(融)资单位经州、县(市)政府常务会议同意的,可以通过比选、竞争性谈判(磋商)等方式依法确定代建单位。
采用招标方式的,应当使用州发改委依法统一制定的标准代建招标文件;采用比选方式的,应当通过四川日报招标比选网公开比选并使用州发改委依法统一制定的标准代建比选方案;采用竞争性谈判(磋商)方式的,应当使用州发改委依法统一制定的标准代建竞争性谈判(磋商)方案。
第十二条代建项目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依法采取建设-拥有-运营(BOO)、拨改租(建设-租用-移交(BLT))、委托运营等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进行建设。其中,拟由社会资本方自行承担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施工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的,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传统基础设施领域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工作导则的通知》(发改投资〔2016〕2231号)第十三条等相关规定,依法通过招标方式选择社会资本方。监理不得由社会资本方自行承担,必须由项目法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依法单独另行招标。
拨改租(建设-租用-移交(BLT))模式是指由社会资本方负责筹资建设,政府授权部门与社会资本方签订租用合同并支付租用费用,项目租用合同到期后,社会资本方按照合同约定向项目法人移交建设项目的建设模式。
第二十二条招标组织形式为委托招标的项目,已通过招标、比选、竞争性谈判(磋商)方式选择的代建单位具有招标代理资质并满足项目资质(格)要求的,按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经招标事项核准部门批准可不再另行比选招标代理机构,由代建单位直接组织招标投标工作;依法应当另行比选招标代理机构的,代建单位不得参加所代建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比选的申请。
第二十三条代建单位不得参与所代建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和重要设备及材料采购或社会资本方投标,不得为所代建项目的投标人或潜在投标人提供任何业务咨询服务,也不得与所代建项目的投标人或潜在投标人有隶属关系或者有股权、管理等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其他利害关系。
代建单位的工作人员不得以项目法人代表身份参加其代建项目的评标或资格预审评审,也不得与项目法人存在行政隶属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
第二十四条 代建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概算实施投资控制,对代建项目实行限额设计。严禁代建项目在实施过程中随意变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和总投资。
工程预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投资总额或初步设计批复的概算,代建单位应当督促设计单位调整设计,并及时报告;确需增加项目投资总额的,由代建单位和项目法人共同提出,按建设工程基本建设程序报批。
第二十九条项目法人存在违约、违规、违法行为的,发改、财政、审计、税务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按国家、省有关规定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代建单位具有以下行为的,发改、财政、审计、税务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代建合同约定和国家、省有关规定依法处理;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计入信用等级评估系统。
(一)以围标、串标等非法行为谋取中标;
(二)将代建管理业务转包或者分包;
(三)在所代建的项目中同时承担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和重要设备及材料供应或社会资本方工作,或者与以上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有股权、管理等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其他利害关系;
(四)擅自调整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及代建管理目标;
(五)与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和重要设备及材料供应单位或社会资本方等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降低工程质量和标准,损害项目法人的利益;
(六)国家、省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
(5)《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五)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改进建设实施方式。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标准,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修订完善。按项目建设进度下达投资资金计划。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中介服务管理,对咨询评估、招标代理等中介机构实行资质管理,提高中介服务质量。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加快推行“代建制”,即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建设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增强投资风险意识,建立和完善政府投资项目的风险管理机制。
(6)《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3号)
第二条公路建设项目的代建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代建,是指受公路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以下简称“项目法人”)委托,由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承担项目建设管理及相关工作的建设管理模式。
第十条代建单位应当依法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
(7)《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水建管〔2015〕91号)
(一)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代建制,是指政府投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具有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经验、技术和能力的专业化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的建设实施,竣工验收后移交运行管理单位的制度。
(8)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自招标公告发布次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招标人通过《四川建设网》在线发布招标公告、发售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从招标公告发布次日起不少于2个工日。
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个工作日前,通过《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投标系统》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个工作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个工作日前,通过《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投标系统》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次日起1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9)招标文件上网后,招标人应仔细核对招标文件。发现错误的,应及时处理。
(10)本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以上”都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