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公告受福清市渔溪镇人民政府委托发布,发布日期:2016-01-15,截止日期:2016-02-17,公告主要内容为:福建福州福清市渔溪镇辉成采石场生态治理工程,所属区域:福建-福州-福清,所属行业分类:工程,招标代理:福建榕卫招标有限公司,采购业主:福清市渔溪镇人民政府,招标编号:RWZB-2015-349,公告类型:招标公告。
招标编号:RWZB-2015-349 |
开标时间:2016-02-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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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讯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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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代理:福建榕卫招标有限公司 |
业主名称:福清市渔溪镇人民政府 |
所属地区: |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福清市渔溪镇辉成采石场生态治理工程已由福清市发展和改革局以融发改审批[2015]244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福清市渔溪镇人民政府,建设资金来自原渔溪辉成采石场缴交的生态治理保证金36.8万元、市财政补助140万元、市国土局拨款90.6万元、我镇自筹90.6万元,招标人为福清市渔溪镇人民政府,委托的招标代理单位为福建榕卫招标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方式)招标。 2. 项目概况和招标范围 2.1. 建设地点:渔溪镇苏溪村北面山沟上,104国道、沈海高速公路内侧。 2.2. 工程建设规模:本工程控制价为3286844元。 2.3. 招标范围和内容:福清市渔溪镇辉成采石场生态治理工程施工,工程内容包括:边坡防护、蓄水池及埋管等,具体以工程量清单为准,以施工图纸为依据。 2.4. 工期要求:总工期:180日历天;其中各关键节点的工期要求为:绿化工程最好在4月底前完成; 2.5. 工程质量要求:达到《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合格标准; 2.6. 本项目(标段)招标有关的单位: 2.6.1.咨询单位:福建省海天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2.6.2.设计单位:福建省林业勘察设计院 ; 2.6.3.代建单位: / ; 2.6.4.监理单位: / 。 3. 投标人资格要求及审查办法 3.1. 投标人应在福建省注册登记,并具备合格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3.2. 本招标项目要求投标人具备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有效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单位甲级资质和《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3.3. 投标人拟担任本招标项目的项目经理应具备有效的不低于二级市政公用工程或建筑工程或公路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或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并持有《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同时具备有效的注册土木或岩土工程执业资格证书。建造师注册证书(或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及《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上的工作单位应与投标人单位名称一致; 3.3.1项目经理的建造师证书涉及二级临时注册建造师的须满足以下条件:①已按规定在2013年12月31日前提出延续注册申请或者已办理完延续注册的二级临时注册建造师;②已提出申请但还未办理完成延续注册的二级临时注册建造师,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附有福建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管理中心出具的延续注册受理证明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否则按资格审查不合格处理。 3.3.2项目经理的建造师证书涉及一级临时注册建造师的须满足以下条件:①已按规定在2014年2月28日前提出延续注册申请或者已办理完延续注册的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人员;②已提出申请但还未办理完成延续注册的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人员,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招标文件《通用本》附表7后)附有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服务中心出具的延续注册受理单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否则按资格审查不合格处理。 3.4. 本招标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5. 投标人和其拟派出的项目经理 “类似工程业绩”要求: / ; 3.6. 投标人没有因违法违规被限制参加相应项目投标; 3.7. 投标人应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承担本招标项目(标段)施工的能力,具体要求详见招标文件; 3.8.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采用的方式: 资格后审。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16年1月15日至 2016年1月21日(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每天上午9时00分至11时30分,下午14时30分至17时00分(北京时间,下同),到福清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福清市元洪路建设局大楼)-福建榕卫招标有限公司代表处购买招标文件;本项目采用无记名,投标人购买招标文件及资料时无须提供任何证件,也无须签字登记。 4.2招标文件(含清单、控制价、光盘)每份人民币300元,售后不退。投标人若需要购买招标工程纸质施工图纸的,可向招标人提出申请,招标人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提供纸质施工图纸,投标人购买纸质施工图纸时采取无记名方式,售后不退。投标人购买招标文件及资料时无须提供任何证件,也无须签字登记。 5. 评标办法 本招标项目采用的评标办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中标法。 6. 投标保证金的提交 6.1. 投标保证金提交的时间: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到达; 6.2. 投标保证金提交的方式:应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从投标人所在地银行的投标人企业基本账户以电汇或银行转账的形式,汇到招标公告中招标人指定的投标保证金账户。 6.3. 投标保证金提交的金额:陆万伍仟元人民币。 7. 投标文件的递交 7.1.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2016年2月17日9时30分,提交地点为福清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本项目开标室;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投标人拟派的本工程项目经理应当持建造师注册证书(或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原件和身份证原件、购买招标文件的凭证原件到场核验登记。逾期送达的或不符合规定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7.2. 逾期送达的或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8.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福建招标与采购网()、《福建榕卫招标有限公司》(http://www.fjrwzb.com)(发布公告的媒介名称)上发布。 9. 联系方式 招标人:福清市渔溪镇人民政府 地 址: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隆华路 电 话:0591-85681154 联系人: 陈站长 招标代理机构:福建榕卫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福州市省府路1号金皇大厦15层,邮编:350001 ; 电话:0591-87542269 传真:0591-63301266 ; 联系人:小林 。 投标保证金银行帐号: 开户银行:中行福清鱼溪支行 帐户名称:福清市渔溪镇财政办公室 帐 号:427358378377 汇款凭证上应注明:“RWZB-2015-349投标保证金”或“福清市渔溪镇辉成采石场生态治理工程投标保证金”。 交易中心:福清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 地址:福清市清昌大道建设局大楼一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