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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合川区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2015-04-29 15:15:15 安装信息网 加入收藏
所属区域:  重庆-合川 招标业主/代理:  合川区财政局/
加入时间:  2015.04.28 截止时间:  

摘要:本公告受合川区财政局委托发布,发布日期:2015-04-29,公告主要内容为:重庆合川合川区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所属区域:重庆-合川,所属行业分类:财政局,采购业主:合川区财政局,招标编号:DZHC-CG-20141226。,公告类型:招标公告。


关键字:财政局,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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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合川区财政局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合川财库201503)
一、投诉人
名称:重庆市鸿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合川区希尔安大道468-25号
法定代表人:孟涛  
二、被投诉人
(一)名称: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钓鱼城街道办事处
地址:重庆市合川区申明亭94号
法定代表人:刘奇
(二)名称:重庆市大正建设工程经济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重庆市长江一路地产大厦27楼
法人代表:李季祥
项目负责人:傅育
三、投诉项目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钓鱼城街道办事处园林绿化管护(第二次),招标项目编号:DZHC-CG-20141226。
四、投诉受理
投诉人于2015年3月16日参与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钓鱼城街道办事处园林绿化管护(第二次)项目投标,认为该项目采购结果损害了其权益,在规定时间内向采购人提出了质疑。对采购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我局提出投诉。经审查,符合投诉条件,我局已正式受理。
五、投诉内容
投诉人认为:招标文件规定该项目“投标人在合川有售后服务点”,自己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相关证明材料,但评审委员会并未全部予以认定,损害了投诉人的合法权益。
六、调查核实情况
该项目为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钓鱼城街道办事处园林绿化管护项目(第二次)采购,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评标办法为综合评分法。针对投诉人所提出的投诉事项,我们对该项目招标文件、评审记录、评标报告、供应商投标文件、招标评审复核记录、招标采购单位及拟中标供应商对投诉所作的书面说明进行了核实,情况如下。
(一)投诉人认为,该项目招标文件关于售后的要求中并未明确一定要注明“售后服务点”字样,其理解为只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即可;而且其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公司在合川区内的营业场所证明、租赁合同、房租收据,这些资料就是投标人的售后服务点资料;其在投标报名时已经向交易中心预留了联系电话,即联系方式。
经核实,该项目招标文件评分标准第3项内容规定,售后(5%),5分。售后服务:投标人在合川有售后服务点的得5分(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服务点的联系方式及详细地址)。
从投诉人的投标文件看,其投标文件目录显示:“(十三)其它与项目有关的及售后资料”,然而在其投标文件第89页“(十三)其他与项目有关的资料(自附)”后面没有附任何资料。投诉人在投诉书中所说的“营业场所证明、租赁合同、房租收据”等资料均附在其投标文件第(十二)项“项目实施方案”后面。
从该项目评审记录资料看,评审委员会部分成员认为投诉人的投标文件没有对“售后服务点”的情况予以响应,没有给分。且在该项目复核中,评审委员会所有人员认为投诉人的投标文件没有明确其售后服务联系方式及详细地址,维持原评审结果不变。
我局认为,投诉人在投标文件中没有明确其在合川的售后服务点地址及联系方式等,且无任何文字或其他证据表明其投标文件第84页至88页的“营业场所证明、租赁合同、房租收据”等三份资料系投诉人针对该项目提供的售后服务点资料。在投标文件中也没有证据表明投诉人预留给交易中心的联系电话就是其针对该项目的售后服务联系方式。该项目评审委员会在评审中对重庆市鸿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投标文件的评审没有过错。
(二)投诉人认为,其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了所有证明材料,虽然没有注明这些材料就是售后服务点的资料,但没有实质的过错。如果一定要注明,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应当向供应商尽到提醒的义务。
根据有关规定,潜在供应商对招标文件有疑问的,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向采购人或代理机构提出询问或质疑。既然投诉人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就招标文件提出询问或质疑,且按时参与了该项目投标,则可以认为投标供应商已经完全理解并认同了招标文件的要求。
七、处理决定
据此,我局认为投诉人针对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钓鱼城街道办事处园林绿化管护项目(第二次)采购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令)第十七条规定:“投诉缺乏事实依据的,驳回投诉”,我局决定驳回重庆市鸿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投诉,维持原评标结果。
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按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二O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