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公告受重庆武隆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委托发布,发布日期:2015-04-29,公告主要内容为:重庆武隆县请输入标题,所属区域:重庆-武隆县,所属行业分类:其他,招标代理:武隆县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采购业主:重庆武隆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公告类型:招标公告。
政府采购质疑答复 一、质疑人 供应商:重庆绿光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清海 委托代理人:闵奎 二、被质疑人 采购人:重庆武隆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采购代理机构:武隆县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 采购项目经办人:王江华 三、质疑事项 重庆绿光建材有限公司认为武隆县2015年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工程PE管材、管件协议供货(项目编号:15A0156)的采购文件使该公司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于2015年04月28日向武隆县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提出书面质疑,我单位予以受理。 质疑事项、事实依据和诉求: (一)招标文件第四篇第二条评标标准第3条“技术商务标”中“第5条具有有效的“新华节水产品认证证书””。本条款排斥其他认证机构节水产品认证证书;经查中国具有同等效力的节水产品认证机构有6家。建议采用“节水产品认证证书”。 (二)招标文件第四篇第二条评标标准第3条“技术商务标”中“投标人获得有效的《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经查询本次招标中的PE供水管材及管件不属于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范围。建议取消本条评标办法。 (三)本行业中多数厂家取得了环境标志产品认证,但进入政府采购清单的只是极少数。环境标志产品认证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具有同等效力。因此,建议是否可更改为提供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 四、审查及答复 (一)经我中心在CNCA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查证,与《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国家认监委2012年第30号公告)比对,本次招标的PE 管材、管件不需要通过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我中心已于2015年4月28日发布补遗对该评标标准进行了修改。 (二)关于节水产品认证,在编制招标文件时未认真地、全面地核实。经查实,你公司对该事项的质疑属实,我中心对你公司的诉求予以支持。我们本着采购质优价廉的产品为出发点,对招标文件进行相应的修改,具体修改内容请你公司自行在本项目采购公告发布媒体查阅。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政府采购应优先采购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产品,以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为此,对你公司提出的该质疑事项不予支持。 本答复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公开发布,自发布之日起视为送达质疑人。 质疑人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的,可以在质疑答复期满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依法提起投诉。 武隆县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 2015年04月28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