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原招标文件第8页1.2.3招标控制价中:“招标控制价为:约20000万元(具体金额以财政部门或招标人委托的中介机构最终评审价为准),其中:施工设计限额为19688.26万元,设计费招标控制价为311.74万元。”; 变更为:“招标控制价为:约20000万元(具体金额以财政部门或招标人委托的中介机构最终评审价为准),其中:施工设计限额为19828.5814万元,设计费招标控制价为171.4186万元。”; 2、原招标文件第41页(二)资信标评分标准中:“企业业绩:企业2019-01-01-2022-05-31,承担过类似工程的,每项得1分,最多得4分。(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注:采用联合体投标的,其类似工程业绩由牵头人、牵头人和成员均可、牵头人和成员按照联合体协议约定的各成员所占合同工作量的比例分别提供。同一工程不重复计分。)”; 变更为:“企业业绩:企业2019-01-01-2022-05-31,承担过类似工程的,每项得1分,最多得4分。(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注:采用联合体投标的,其类似工程业绩由牵头人提供。同一工程不重复计分。)”; 3、原指标文件第42页备注中:“3、类似工程是指单项合同额2亿及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