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公告受业主方委托发布,发布日期:2021-01-08,公告主要内容为:崇左广西国兴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天等县2020年度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监理费项目II(CZZC2020-C2-250255-GXGX)质疑回复函,所属区域:广西-崇左-天等县,所属行业分类:监理,公告类型:变更公告。
质疑供应商:河南中泰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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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450000
联系人:王清文
联系电话:18778006635
法人代表:王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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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于2020年12月30日收到贵公司通过邮寄方式(邮寄日期2020年12月30日)送达的关于天等县2020年度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监理费项目II《质疑函》原件一份(落款日期2020年12月30日),感谢贵公司参与本项目的招投标工作,同时我们对于有关质疑进行了认真核实,并及时向采购人、监督部门进行情况汇报,为保证本次政府采购项目的公平、公正,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的规定,现对贵公司质疑的事项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磋商小组未严格以采购文件和响应文件为评标依据进行评审,评审打分存在不合理倾向性,违反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
质疑事项的事实依据:
(1)我方严格按照项目招标文件要求对所有实质性条款和其他 条款在我方提交的响应文件中进行了逐一响应,其中,所有可予评分 的投标人资格条件、最终报价、项目监理人员以及仪器设备设施配备、 监理大纲等四个方面均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格式和内容提供,材料齐全、真实,且均为正偏离响应,完全可以达到每项评分的最高档次得分,不存在提供资料不全和不予计分的情况。
(2)我方针对本项目的最终报价均远低于公示中的中标人,根据价格分计算公式,我方在评分过程中价格分明显获得更高分的分数,且与公示的中标人相比更具中标的条件和价格优势。
质疑事项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五条 招标投标获得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第六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投标获得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预招标投标活动。”、“第四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的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政府釆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 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釆购市场。”
(3)财政部文件财库〔2014)214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十六条磋商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第二十四条......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分统一釆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 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项目评审过程中,不得去掉 最后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
质疑答复:经核查,本项目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依法依规进行采购,竞争性磋商文件是依据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及项目情况进行编制并经采购人审核,同时经监督部门审核备案,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及有关程序均符合政府采购有关的法律法规规定;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对整个采购程序(含评审部分)进行了详细复核,磋商小组均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对采购文件和响应文件进行评审,未发现贵公司提出的质疑事项,贵公司的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因此,质疑事项不成立,驳回质疑。
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
贵公司如对本次答复不满意,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桂财采﹝2006﹞11号文件规定 ,可在质疑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投诉。
感谢贵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
特此答复。
广西国兴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01月 07 日
附件信息:
【质疑回复函】-- 天等县2020年度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监理费项目II.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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