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公告受定远县实验小学委托发布,发布日期:2020-03-24,公告主要内容为:安徽滁州新校区经开区小学智慧校园及教学设备采购安装项目变更公告,所属区域:安徽-滁州-定远县,所属行业分类:教学,采购业主:定远县实验小学,公告类型:变更公告。
定远县实验小学新校区(经开区小学)智慧校园及教学设备采购安装项目招标答疑
各潜在投标人:
针对潜在投标人提出的有关疑问,现将定远县实验小学新校区(经开区小学)智慧校园及教学设备采购安装项目招标的疑问解答如下:
质疑事项1:招标文件第7页,第二章投标人须知,一、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的招标范围:项目包括行政综合楼、实验综合楼、教学楼、合班教室、操场、配套幼儿园及附属配套基础设施等的集网络、设备、软件为一体的智能化系统。本项目是个庞大而系统的建设工程,通过将通信自动化(CA),办公自动化(OA),楼宇自动化(BA)这三大功能的有效结合,达到结构、系统、服务、管理及它们之间的优化组合,实现对学校的全方位服务管控。建成后的智能化系统能有效提高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为定远县实验小学提供一个安全,高效,舒适,便利的智能化校园环境。本智能化项目主要包含以下21个子系统:1、综合布线系统2、综合管路系统3、公共广播系统4、视频监控系统5、机房工程6、一卡通系统7、多媒体教学系统8、书法教室9、图书阅览室10、云计算教室11、多媒体会议系统12、计算机网络系统13、信息发布系统14、电子围栏系统15、录播教学系统16、心理辅导室17、智慧校园平台18、办公设备19、智慧教室20、校园文化系统21、幼儿园设施。
本项目中包含了21个分类,涉及了多个领域,每个分类领域里的设备有不同的评判标准,而作为采购方却把这么多领域的设备柔合在一个项目里招标,用一个分类领域的标准去评审其它分类领域的设备明显不合理,容易存在用某一个分类领域的评审标准去控标,从而让其它公司无法参与本项目投标。本项目具有严重的倾向性、不合理性、控标性。
建议修改:按不同分类领域拆分成不同项目包段,如智能化一个标段、多媒体一个标段、功能室一个标段、办公设备一个标段、幼儿设备一个标段、厨房设备一个标段等。
答复:本项目学校为新建校且为交钥匙工程,项目中所涉及的系统和设备既是独立的又是与土建项目关联的,两者是一个整体。为确保项目建设、设备配备管理、运维的统一性,只能采用集中采购的方式。按原招标文件执行。
质疑事项2:招标文件第3页,二、投标供应商资格,6、投标人具有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壹级资质;
7、项目负责人具有机电工程专业壹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或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证书;
本项资质只有极少数厂家能满足,是属于市场上某些公司独有的资质,存在排斥其它厂家参加此次招投标的活动。
建议修改:删除6、投标人具有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壹级资质;7、项目负责人具有机电工程专业壹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或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证书;这两条资质要求。
答复:本项目涉及的子系统较多、较为复杂,对中标单位的项目管理能力要求较高,本项目关于投标人专业承包资质及项目负责人资格要求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不具有唯一性和指向性,按照招标文件执行。
质疑事项3:招标文件33页技术参数需求一览表及相关要求,每个分类子项目都有推荐品牌,且参数偏向推荐品牌中的某一品牌。根据我公司市场调查后发现,以上推荐品牌产品中要求的资料及资质均已被品牌公司报备,其它厂家无法拿到相应的产品资料和授权。本条款在排斥其它品牌参数此次招投标的活动。
建议修改:删除推荐品牌、更改为不限品牌,参数更改为符合国家标准的公共参数。
答复:招标文件第270页已说明清单中所列品牌(如有)均为参考品牌,不作为指定品牌,投标人可以自行选择其它品牌报价,但各投标单位必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证明所报产品品质、档次、性能、技术参数相当于或优于参考品牌。按照招标文件执行。
质疑事项4:招标文件P27:第5条“投标人具有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资质证书(运行维护分项)贰级及以上的得2分,其他不得分;”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文件,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取消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认定,在招投标项目中不得对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资质证书进行要求,该项资质已经不再评定,目前已经全部作废,因而不能将该项资质作为加分项。同时该项目为系统集成项目,并不是运维项目,提出服务资质(运行维护分项)贰级为加分项,具有明显的排它性,建议删除。
答复:《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文件规定的主要内容包括取消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认定,取消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人员的资质评定以及取消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认定和监理工程师资格认定四项(含子项)行政审批项目,这里的“取消”并非“作废”,请认真解读文件。规定主旨是指相关政府部门的行政审批工作取消,不再受理项目审核。资质认定的工作方式转变,充分发挥第三方行业组织的作用。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
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资质证书(运行维护分项)资质是由第三方权威机构评定,是对企业运维综合实力、运维服务水平所进行的评价和认定。此项评审指标的设定是对投标人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能力的综合评定,不具有唯一性,符合法律法规要求,按招标文件执行。
质疑事项5:招标文件P27:第6条“具有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资质得2分、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得1分、没有不得分。”通常生产企业或研发企业会设置技术中心,并根据项目级别的要求办理国家级或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资质,以满足项目生产与研发需求。该项目为系统集成项目,并非委托研发项目。根据2015年3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该项目设定的技术要求明显与本项目无关,对其它供应商实行了差别待遇与歧视性待遇,设此项条款为加分项,一是明显不必要,二是具有明显的排它性,建议删除。
答复: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是对企业技术实力、经济实力、创新实力的综合评定。本项目不仅涉及整体项目的系统集成能力,还包括智能化系统的深化设计、安装调试、软件系统对接等多方面内容。不仅考量企业的系统集成能力,对企业的综合技术能力、经济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此项评审因素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不具有唯一性,按照招标文件执行。
质疑事项6:招标文件P27:第4条“投标人具有CMMI5得2分,具有CMMI4得1分,其他不得分。”该条款对软件成熟度进行了评分要求,但该项目并不涉及大型软件开发,而对该项目中13个大项目,21个子项目的集成能力有明显需求。而具备软件成熟度的供应商并不能体现整体项目集成能力的强弱,此项要求有可能将真正具有整体集成能力的供应商排除在项目之外,具有明显的排它性,建议删除。
答复:本项目涉及大量的软件系统部署,中心机房建设、智慧校园平台软件开发、调试、系统数据对接等内容,尤其智慧校园管理平台软件贯穿日常教学、教务等工作,智慧校园管理平台的软件开发、软件漏洞极大可能造成教学事故或教务工作的瘫痪,而智慧校园管理平台软件对接其他系统和后期运维时,会涉及到软件接口对接、软件的二次开发等问题,所以对中标企业要求具有一定的软件研发能力,以保证智慧校园管理平台软件在日常使用过程中的稳定性。此项评审因素的设定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且不具有唯一性,按照招标文件执行。
质疑事项7:招标文件P28:“业绩”第2条“投标人近3年(自2016年1月1日以来)参建项目获得“黄山杯”及以上(或与黄山杯及以上同级别奖奖项)的得2分。投标文件中提供获奖证书、批复、颁奖单位颁奖文件、网上公示截图(具有其中之一即可)等证明材料中,对黄山杯奖项做了明确的评分要求。根据2015年3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该条评分标准明显对其它供应商实行了差别待遇与歧视性待遇,建议删除。
答复:本项评审因素中已明确参建项目可采用“黄山杯”及以上(或与黄山杯及以上同级别奖奖项)。未指定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不具有唯一性、指向性,符合法律法规要求,按照招标文件执行。
质疑事项8:招标文件P29:“售后服务”第1条“投标人获得由中国服务贸易协会和中国信息协会联合颁发的中国最佳服务创新奖的得1分,没有不得分。”根据2015年3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该条评分标准明显对其它供应商实行了差别待遇与歧视性待遇,建议删除。
答复:本项评审因素的设定未指定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奖项,不具有唯一性、指向性。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此项评审因素的设定是对投标人服务水平的综合评定。符合法律法规要求,按照招标文件执行。
质疑事项9:招标文件P29:“售后服务”第3条“投标人具有合同金额1000万元及以上己竣工项目的运维案例,运维期限大于6个月,运维期考核合格,得1分。同时提供合同及竣工验收报告、运维考核报告扫描件或影印件。”根据2015年3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该条评分标准明显对其它供应商实行了差别待遇与歧视性待遇。同时,该项目为系统集成项目并非运维项目,评分标准中对运维案例做了评分要求,不但对其它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与歧视性待遇,还有明显的排它性,建议删除或修改
答复:此项评审因素的设定是对投标人售后服务能力的综合评定,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不具有唯一性,按照招标文件执行。
招标单位:定远县实验小学
代理单位:安徽诚信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