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公告受业主方委托发布,发布日期:2019-04-27,公告主要内容为:广西柳州学校食堂监控及色标管理标准化建设项目采购(LZHG19-011)质疑答复函,所属区域:广西-柳州,所属行业分类:监控,公告类型:变更公告。
质疑人名称:广西科特信息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质疑人住所:柳州市三中路39号凯凌大厦1栋7-7号
邮编:545001
法定代表人:徐科 联系电话:18178266687
广西科特信息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我公司于2019年4月19日收到你公司递交的关于学校食堂监控及色标管理标准化建设项目采购(采购编号:LZHG19-011 )招标文件的质疑函。经认真审查,现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1:
在招标文件“第二章 招标项目采购需求”的项目要求及技术需求中的打“★”项需提供国家认可的权威机构出具证明有此功能的相关报告(需提供复印并加盖章投标人公章(非法定负责人由自然人本人签字)),否则投标无效。“第四章 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中的2、技术分中的(1)项目要求及技术需求分:①基本分:对通过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查进入详评的各投标人投标文件的“项目要求及技术参数性能”;完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即得基本分10分。②完全符合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条款;且投标文件项目要求及技术参数性能带“★”号技术参数无负偏离的得20分。
事实依据:
质疑事项中的条款将打“★”项要求必须能提供国家认可的权威机构出具证项需提供国家认可的权威机构出具证明有此功能的相关报告(需提供复印并加盖章投标人公章(非法定负责人由自然人本人签字)),否则投标无效。”;“第四章 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中的2、技术分中的(1)项目要求及技术需求分:①基本分:对通过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查进入详评的各投标人投标文件的“项目要求及技术参数性能”;完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即得基本分10分。②完全符合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条款;且投标文件项目要求及技术参数性能带“★”号技术参数无负偏离的得20分;每负偏离一项扣10分,扣完20分为止。满分20分。
事实依据:
质疑事项中的条款将打“★”项要求必须能提供国家认可的权威机构出具证明有此功能的相关报告作为资格条件,不能满足则投标无效,但在第四章中又将“★”项作为评审因素,且在评分标准的基本分中要求完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即得基本分,明显的将资格条件作为评审因素,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相关规定。
法律依据: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质疑事项1答复:
该项述求已作更正,详见本项目的更正公告。
质疑事项2:
在招标文件“第二章 招标项目采购需求”中 :
说明:
...
4、带▲号条款为实质性内容要求,投标时必须满足。
...
事实依据:
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七条: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不得违法改变中标结果,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放弃中标。
招标文件中以“★”项的技术参数是否能够提供权威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来作为投标的前提条件,属于不合理要求。“★”项的技术参数的偏离情况应当作为评分依据,在投标产品满足主体功能的前提下,划分投标人的得分档次,而不应变相的成为投标门槛。
生产厂家进行产品检测,除了包含检测标准里明确要检测的项目外,其余的检测内容是由厂家自行定义描述的,相关检测机构只负责检测其是否符合其参数描述或功能。因此,即使厂家用于投标的产品满足技术参数性能,但也不一定会出现在检验报告的描述项内,若无对应描述的检验报告而失分,则该条款倾向于做有相关描述检验报告的厂家,我方认为这些技术要求是针对某一特定的产品供应商而设置的,以技术条款限制供应商得分,具有严重倾向性,存在指定特定供应商、特定品牌的嫌疑。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质疑事项2答复:
1、本项目招标文件采购需求,我公司于2019年4月1日至4月3日在柳州市政府采购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中国政府采购网进行预公示,预公示期间,未收到任何潜在供应商或者个人的异议。
2、本项目采购需求设备中所包含的技术参数很多,设定招标文件中的“★”性能参数为系统的重要技术指标、功能项,采购人有权要求中标人供货时提供公安部授权机构或其他部级权威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复印件并加盖生产厂家公章进行证明,如不能提权威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也可提供产品到用户现场(招标单位邀请质量监督部门专家)进行招标要求中的性能技术指标测试。测试及邀请质量监督部门专家所产生的费用由中标人承担。为保证采购人的合法权益,能为采购人提供更安全且符合国家标准使用的产品。
综上所述:此项质疑事项不成立,驳回该质疑。
质疑事项3:
招标文件“第四章 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的4、信誉分中:...③本质目是大型视频联网监控项目,厂家的流煤体关键技术及装备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三等奖及以上得3分(投标人或所投产品的生产厂家须提供有效期内相关证明材料复印机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属自然人的须由自然人本人签字,否则不予以加分);
④为保证系统安全性,视频监控在互联身份认证、互联报文加密、密码安全策略、ARP攻击防御点方面具备视频监控系统网络及安全测评报告得3分(投标人或所投产品的生产厂家须提供效期内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属自然人的须由自然人本人签字,否则不予加分);
事实依据:
上述的证书、奖项要求具有明显的倾向性和排他性,经调研核实,从2000年度至2018年度的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获奖名单中,仅有杭州华三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一家企业于2010年度获得“面向大规模城域监控的流媒体关键技术及装备”方面的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相关链接:),我方认为该项条款是针对特定的产品供应商杭州华三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而设置的,以该奖项要求限制供应商得分,具有严重的倾向性,存在指定特定供应商、特定品牌的嫌疑。
另一方面,安全测评报告未体现对测评机构的要求,无法体现其权威性和普遍性,易倾向于做过此相关测评的投标厂商,未能体现公平性。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综上所诉,为保证政府采购项目的公平公正,维护潜在投标人的合法权益,要求贵单位就上述质疑事项依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完善采购文件。
质疑事项3答复:
招标文件“第四章 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的4、信誉分第③点评分内容已作更正,详见本项目的更正公告。
为保证采购人合法权益,要求投标人提供安全测评报告是为保证采购设备的系统的稳定性和安全性,将系统安全性内容设定为评分项的目的就是能招到综合能力强的企业,能为采购人提供安全且符合国家标准使用的产品。综上所述:此项质疑事项不成立,驳回该质疑。
桂诚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有限责任公司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