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关于福顺恒[2016]政招字第A-P011号洁净手术部、供应室、ICU等维保服务项目的公开招标的补充公告
所属区域: | 福建-莆田 | 招标业主/代理: | 福建顺恒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福建顺恒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加入时间: | 2016.10.12 | 截止时间: | 2016-10-14 |
摘要:本公告受福建顺恒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发布,发布日期:2016-10-13,截止日期:2016-10-14,公告主要内容为:福建莆田关于福顺恒[2016]政招字第A-P011号洁净手术部、供应室、ICU等维保服务项目的公开招标的补充公告招标公告,所属区域:福建-莆田,所属行业分类:其他,招标代理:福建顺恒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采购业主:福建顺恒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公告类型:变更公告。
各潜在供应商:关于我公司发布的洁净手术部、供应室、ICU等维保服务项目(项目编号:福顺恒[2016]政招字第A-P011号)招标公告在莆田市行政服务中心网上发布的“供应商资格标准”与莆田市政府采购网上的“供应商资格标准”内容不一致,现澄清更正为:供应商的资格标准要求:凡有能力提供本招标文件所述货物、服务,具有法人资格且不存在行贿犯罪记录的境内制造商或经销商为合格的投标人:投标人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投标人和投标产品的经营活动(包含:生产、销售、运输、安装及维修等)涉及到须经国家行政许可的,应获得许可。投标人应遵守中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投标人所投产品应符合国家强制性规定。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投标人应提供下述资格证明文件,否则导致投标无效。 (1)、投标人资格证明文件: ①有效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②有效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若三证合一,本项无需提供) ③投标代表法人授权书原件(若投标人代表与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无需提供此件); ④法定代表人及投标人代表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⑤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A、财务状况报告:提供上一年度的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或其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B、依法缴纳税收的相关材料:提供投标截止时间前六个月内任一个月的缴税证明。 C、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提供投标截止时间前六个月内任一个月保障社会保险的凭据(专用收据或社会保险缴纳清单)。注: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投标人,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 ⑥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2)、投标产品资格证明文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相关认证证书复印件。(如3C认证证书、节能产品认证证书、信息安全产品认证证书等,如有) (3)、投标人应提供由住所地或业务发生地检察院出具有效的本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告知函须在有效期内,告知函原件须单独密封,在开标现场递交,网上投标文件为复印件或扫描件。无告知函或有犯罪记录的投标将被拒绝) 注:上述资格证明文件应是最新(有效)、清晰的,有年检要求的应符合规定。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所提供的资格类文件仅负审核责任。即使投标人所提交的资格类文件通过了审核,在评标过程中乃至确定中标人后,如发现投标人所提供的资格类文件不合法或不真实,仍可废除中标人中标资格并追究中标人的法律责任。 2、原公告发布的“投标截止时间: 2016年10月14日上午09:00:00(北京时间),供应商应在此之前将密封的投标文件送达莆田市行政服务中心三层开标室(2),逾期送达的或不符合规定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接收。现更改为:“投标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及地点:2016年10月27日上午9:00:00,莆田市行政服务中心三层开标室(5)” 其他内容不变,本更改通知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各投标人有约束力。 采购人:莆田学院附属医院 代理机构:福建顺恒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16年10月12日 2016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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