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8月13日,清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公布清远市建筑用绝缘电工套管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清远市建筑用绝缘电工套管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实施细则
1 产品分类
1.1 产品分类及代码
产品分类及代码见表1和表2。
表1 产品分类及代码
产品分类 |
一级分类 |
二级分类 |
三级分类 |
分类代码 |
4 |
412 |
412.5 |
分类名称 |
建筑和装饰装修材料 |
塑料管材及管件 |
建筑用绝缘电工套管 |
1.2 产品种类(适用时)
1.2.1按连接方式分:螺纹套管、非螺纹套管。
1.2.2 按机械性能分:低机械应力型套管(简称轻型,代号2),中机械应力型套管(简称中型,代号3),高机械应力型套管(简称重型,代号4),超高机械应力型套管(简称超重型,代号5)。
1.2.3 按弯曲特点分:冷弯型硬质套管、非冷弯型硬质套管。
1.2.4按温度等级分:-25型(代号25),-15型(代号15),-5型(代号05),90型(代号90),90/-25型(代号95)。
1.2.5 按阻燃特性分:阻燃套管、非阻燃套管。
2.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2.1 建筑用绝缘电工套管
以塑料绝缘材料制成的,用于建筑物或构筑物内保护并保障电线或电缆布线的圆形电工套管。简称:电工套管。
3 企业生产规模划分
根据建筑用绝缘电工套管产品行业的实际情况,生产企业规模以企业年销售额为标准划分为大、中、小型企业。见表2。
表2 企业规模划分
企业规模 |
大型企业 |
中型企业 |
小型企业 |
销售额(万元) |
≥30000 |
≥8000且<30000 |
<8000 |
4 检验依据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JG/T 3050-1998《建筑用绝缘电工套管及配件》
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
企业明示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5 抽样
5.1 抽样型号或规格
抽取样品应为同一型号规格、同一批次产品。
5.2 抽样方法及数量
在生产企业的成品库内随机抽取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近期生产的产品作为样品。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骰子或扑克牌等方法产生。
抽样基数应不少于250根管材。
同一批次合格产品中抽取27根管材,每根截取2段,每段1.5米,每根中的1段作为检验样品,1段作为备用样品。
5.3 样品处置
5.3.1.对每个所抽的样品均应编号标识,标识应具有唯一性。检验样品及备用样品应分别封样,并寄送至指定的检验机构相关部门。
样品应贮存在阴凉、通风的库房内,平整堆放,高度不宜超过1.5m,避免阳光直射。
5.4 抽样单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同时记录被抽查企业上一年度生产的建筑用绝缘电工套管产品销售总额,以万元计;若企业上一年度未生产,则记录本年度实际销售额,并加以注明。
对于产品检验所需的样品技术参数如管材的公称外径、机械性能、弯曲特点、温度等级和阻燃特性等信息,需要被抽企业提供的,应在抽样现场获取,并经企业确认。
6.检验项目
6.1 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
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见表3。
表3建筑用绝缘电工套管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
序号 |
检验项目 |
依据法律法规或标准条款 |
强制性/推荐性 |
检测方法 |
重要程度或不合格程度分类 |
|
||
A类a |
B类b |
|
||||||
1 |
抗压性能 |
JG/T 3050-1998 |
推荐性 |
JG/T 3050-1998 |
|
● |
|
|
2 |
耐热性能 |
JG/T 3050-1998 |
推荐性 |
JG/T 3050-1998 |
|
● |
|
|
3 |
电气性能 |
绝缘强度 |
JG/T 3050-1998 |
推荐性 |
JG/T 3050-1998 |
● |
|
|
4 |
绝缘电阻 |
JG/T 3050-1998 |
推荐性 |
JG/T 3050-1998 |
● |
|
|
|
a极重要质量项目,b重要质量项目。 |
备注:
1:极重要质量项目是指直接涉及人体健康、使用安全的指标;重要质量项目是指产品涉及环保、能效、关键性能或特征值的指标。
2:表中所列检验项目是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规定的,重点涉及健康、安全、节能、环保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重要项目。
6.2 检验应注意的问题
6.2.1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6.2.2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6.2.3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且包含本细则中检验检验项目所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6.2.4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6.2.5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当在检验报告备注栏中进行说明。
7 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其中,当产品存在A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严重不合格。
8 异议处理
对判定不合格产品进行异议处理时,按以下方式进行:
8.1核查不合格项目的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纸质记录或电子记录或影像记录)或与不合格项目相关联的其它质量数据等检验证据证明。
8.2对需要复检并具备检验条件的,处理企业异议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指定检验机构应当按原监督抽查方案对留存的样品或抽取的备用样品组织复检,并出具检验报告,复检结论为最终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