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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5-09-13 04:3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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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逾期举证吃罚单
去年12月,张某因与其原工作单位某公司存在劳动争议,将其诉至槐荫法院。法院立案受理后,向双方送达了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文书。但双方当事人均未在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直至今年2月底案件开庭审理时,双方在庭审中才提交证据。经主审法官当庭询问,张某及某公司均未能就超过举证期限的逾期举证行为说出充分、合理的理由,而且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有证不举的事实。
开庭审理后,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鉴于双方当事人逾期提供的证据与基本事实有关,法院予以采纳。对双方当事人逾期举证的行为,作出对张某个人罚款1000元,对某公司罚款50000元的决定。
罚款有效防止当事人恶意拖延审理周期
“在审判实践中,经常遇有当事人拖延举证的情况,有很多当事人对法院送达的《举证通知书》视若未见,对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置之不理,举证非常‘任性’。甚至有些当事人心存恶意,在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故意不提供证据,在庭审中再突然提交,以达到拖长审理周期或证据突袭的目的。”该案的主审法官杨春疆告诉记者。
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民事诉讼法》不仅明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还明确了“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2015年2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则更一步细化了对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不同处理方式。